话说帘内诸官
(2021-07-12 16: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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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奉雉帘内诸官主考副主考同考官 |
《贾奉雉》写道:“郎曰‘文章虽美,贱则弗传,君欲抱卷以终也则已;不然,帘内诸官皆以此等物事进身,恐不能因阅君文,另换一副眼睛肺肠也。’”对于“帘内诸官”,注者注释:帘内诸官,即内帘官。科举制度乡试和会试时,为防止舞弊,试官在帘内阅卷,阅毕才允许撤帘回家,故称试官为内帘。
关于内帘官,《明史》《清史稿》都有明确记述。《明史·选举二》:“在外提调、监试等谓之外帘官,在内主考、同考谓之内帘官。”《清史稿·选举三》:“试官入闱封钥,内外门隔以帘。在外提调、监试等曰外帘官,在内主考、同考曰内帘官。亦有内监试,司纠察,不与衡文事。以大员总摄场务,乡试曰监临。顺天以府尹,各省初以巡按御史,巡按裁,巡抚为之。”
内帘官由主考、同考官组成。关于主考,《明史·选举二》:“主考,乡、会试俱二人。同考,乡试四人,会试八人。”《清史稿·选举三》:“乡、会考官,初制,顺天、江南正、副主考,浙江、江西、湖广、福建正主考,差翰林官八员。他省用给事中、光禄寺少卿、六部司官、行人、中书、评事。某官差往某省,皆有一定。康熙三年除其例。顺天初同各省,简正、副二人。”
关于同考,《清史稿·选举三》:“同考官,初,顺天试京员,推、知并用。各省用甲科属官及邻省甲科推、知,或乡科教官,房数无定。会试初用二十人,翰林官十二,六科四,吏、礼、兵部官各一,户、刑、工部官每科轮用一。嗣额定十八人,顺天试同。康熙五十四年,令不同省房官二人同阅,互相觉察,用三十六人。未几即罢。康、雍间,顺天房考停用京员,止用直隶科甲知县。各省停用本省现任知县,专调用邻省在籍候选进士、举人。大省十八,中省十四,小省十二至十,均分经校阅。厥后增减不一,小省减至八人。”
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对此也有记述,文曰:“清代各省考官为主考官与同考官,由京钦命简放者曰“主考”,专主衡文。初制,顺天、江南正副主考,浙江、江西、湖广、福建正主考,差翰林官八员;他省用给事中、光禄寺少卿、六部司官、行人、中书、评事。某官差往某省,皆有一定,康熙三年除定差之例。”“主考之下有同考官。……各省同考官由监临考选,初用本省科甲属官及邻省甲科推官、知县,或乡科教官,雍正七年己酉停用本省现任知县,专用邻省在籍之进士、举人文行素优者考选,接界三百里内者,不得咨送。乾隆元年丙辰,乃复专用本省服官之科甲州县。”
据此可知,各省乡试内帘官大概数额是:主考一人,副主考一人;同考官,顺天乡试十八人,大省十八人,中省十四人,小省十二至十人不等。
清廷主要依据各省文风高低、人口多寡、丁赋轻重确定乡试中举定额,分为大、中、小三级,直隶、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福建为大省,山东、河南、山西、广东、陕西、四川为中省,广西、云南、贵州为小省。文中的贾奉雉是平凉人,在光绪元年(1875)陕甘分闱前,属陕西,与山东同为中省,同考官当为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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