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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频繁发生的性侵幼女事件,让公众为之愤怒的同时,再一次把刑法中一个本来不起眼的罪名—— “嫖宿幼女罪”摆在公众面前。不同的是,1997年这条法规“横空出世”时符合了当时法律界大多数专家学者的期待,现在,10多年过去,同样是“嫖宿幼女罪”这条法规,人们对它究竟是该存还是该废产生了极大的争议。
据《新京报》报道,某网友在网上发起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是存是废的投票,在50万参与投票的网民中,竟然有97%的网民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这部分网民中不乏有各界的名人大腕,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也是纷纷建言建策。针对广大民众的呼声,目前法工委也已经专门立项,着手调研“嫖宿幼女罪”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这样看来,废除“嫖宿幼女罪”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但是也有不少法律界学者持有谨慎态度,认为“嫖宿幼女罪”虽有不雅之处,但仍有存在必要,反对废除“嫖宿幼女罪”,从而饱受网友唾骂。
在这场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的争议之中,我们看到公众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原因莫过于在连续发生的多起性侵幼女事件中,当事人都受到了比公众想象中要轻的处罚,从而认为“嫖宿幼女罪”成为钱权势力的保护伞,使他们能够事后逃脱重罚,同时这一罪名还容易导致将事件中的受害幼女被冠以“卖淫者”的污名,进而对她们造成身心上的二次伤害,基于这些原因,公众强烈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但是,人们只看到了“嫖宿幼女罪”最高判十五年刑罚远轻于“强奸罪”中最高可判死刑的规定,却忽视了“嫖宿幼女罪”五年的判刑的起点高于“强奸罪”的三年。1997年全国人大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起点定为五年,高于“强奸罪”,甚至抢劫、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只有三年,“嫖宿幼女罪”本意是更好的保护幼女受到非法侵犯。这一法规也得到了当时刑法界的普遍认可。
当然,性侵少女事件的影响恶劣的,严重违反了社会的道德与法律,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危害,对于这些事件的犯罪者我们要处于严惩。但是,我们知道,法律毕竟就是法律,它是神圣的,不能等同与其他事物,说存就存,说废就废,法律的制定与废除不仅要考虑公众舆论的要求,还要综合其他各方面的复杂因素,这样才能让法律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法律不能简单废止。大多数公众要求立刻废除“嫖宿幼女罪”,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幼女,但是他们却没有考虑到这一刑罚被废除以后,那么性侵幼女应该归到哪一刑罚之中,如果还是回归到“强奸罪”中,那么就又要面临罪罚起点低的困境,同时还涉及到事件中双方自愿而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对方年龄的问题,这样又该如何定罪?这些都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所以,法律的存废尤为复杂,我们更需要慎重考虑。
在这场争议中,不少学者因为不主张废除“嫖宿幼女罪”而受到了网民的攻击,甚至是谩骂,这是行为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没有理性的。一条法律的存废往往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我们看到的不可能是全面的,所以我们要在争论中听到更多的声音,从而才能做出最理性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