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应论二篇,答桓南郡》[1]导读(下)
(2022-04-29 10:24:15)分类: 庐山慧远 |
(丙)三针对来问作答。分二,一答初问,二答次问。(丁)今初
【原文】请寻来问之要而验之于实。难旨全许地、水、火、风结而成身以为神宅,此即宅有主矣。问,主之居宅,有情耶?无情耶?若云无情,则四大之结非主宅之所感。若以感不由主故处不以情,则神之居宅无情、无痛痒之知。神既无知、宅又无痛痒以接物,则是伐卉翦林之喻,无明于义。若果有情,四大之结是主之所感也。若以感由于主故处必以情,则神之居宅不得无痛痒之知。神既有知、宅又受痛痒以接物,固不得同天地间水、火、风,明矣。因兹以谈,夫形神虽殊、相与而化,内外诚异、浑为一体。自非达观,孰得其际耶?苟未之得则愈久愈迷耳,凡禀形受命莫不尽然也。
首先,按定桓玄提问的前提。请允许我结合来问中的要点而以事实来验证。您在来问中既然允许地、水、火、风四大聚结成身作为心神的住宅,这即已说明身宅有主人了。即在桓玄提问中已经隐含了心神是身宅主人的设定。
其次,设问。那么请问,作为主人的心神处在身宅之中,对身宅是有情执呢,还是没有情执呢?其中,“主”,即主宰,见惑;“情”,即情虑,思惑。
再次,分别推理。一方面,如果说没有情执,那么四大的聚结就不是由心神之主所感召的。如果说身宅不是由心神所感召的,心神也不是因为对身宅有情执才处在其中,由此心神对所居的身宅没有情执从而也不会有痛痒的觉知。这样心神既然没有觉知,同时四大身宅又没有感知痛痒的能力来接应外物,这等于将杀身比作伐剪花卉林木,这显然不符合常理,从而也使得讨论失去意义。另一方面,如果确实有情执,四大聚结是心神之主所感。既然身宅是由心神所感,则心神必然是因为对其有情执才住在其中,那么,心神居于身宅时便不能没有痛痒的觉知。心神既然有觉知,身宅又能够通过感受痛痒来接应外物,这样自然就不能将四大之身宅等同于天地间的地、水、火、风,这是显而易见的。由此推理可见,如果伤害身体的同时也伤害到了心神,即已构成杀生的业因,从而也必然要遭受报应。由此,远公驳斥了桓玄杀身无须受报的谬论。
最后,慨叹佛理不可思议。由此而言,身形和心神虽然有别却相互关联,内心和外身诚然有异却浑然一体。如果不能达观身心的本源,谁能知道其中的道理呢?如果未能领悟其中的道理,则时间越久迷的越深,凡是禀受身命的众生莫不如此。意为,身形和心神之间的一异关系唯有悟道者方能彻底了知,而未觉悟的人则是越迷越深。四大之身和觉知心之间,如《楞严经》所说:“汝身现抟四大为体,见闻觉知壅令留碍,水火风土旋令觉知,相织妄成,是第二重,名为见浊。”
【原文】受之既然各以私恋为滞,滞根不拔则生理弥固,爱源不除则保之亦深。设一理逆情,使方寸迷乱,而况举体都亡乎?是故同逆相乘、共生仇隙 [1] ,祸心未冥则构怨不息。纵复悦毕受恼、情无遗憾,形声既著则影响自彰,理无先期 [2] 、数合使然也,虽欲逃之其可得乎?此则因情致报、乘感生应,但立言之旨本异,故其会不同耳。
首先,说明由私恋而使执著越来越深固。禀受身命既然都是以自私贪恋为其凝滞的根本,那么,在凝滞的根本没有拔掉时,受生的道理便会更为坚固;在贪爱的根源没有消除时,对身形的执著便会愈加深重。“私”,即前文的“私其身”。“恋”,即前文的“恋其生”。
其次,指出造业则自然受报。即使稍不如意,都会使心中迷乱,更何况面临生死大难呢?因此在见解存在异同时便可能会产生仇隙,在包藏的祸心不能释怀时便会不停地构造怨恨。即使认为先得一时痛快、日后再受恼害也心中无憾,但既然已经造下业因的形声,则果报的影响便自然会到来。这无须事先安排,因缘和合时自然便是如此,到那时再想逃避还来得及吗?
最后,指出佛教因果报应之说和玄学自然之道的异同。这便是“因情致报、乘感生应”的道理。只不过佛教和玄学立论的宗旨本来便有差异,致使对这句话的领会也就各不相同罢了。意为,佛教是为了断恶修善,玄学是为了淡安无为,因此对自然的含义便有了各自不同的诠释。佛教解释为造下业因则自然要受报应,玄学解释为一切都是上天自然的安排。即远公认为,二者解释的角度有别而含义一致,业报规律本身都是存在的。由此,远公回答了桓玄的第二个问题。
(甲)二论业报之教。分二,一桓南郡问,二远公回答。(乙)今初
【原文】问曰:若以物情重生、不可致丧,则生情之由,私恋之惑耳。宜朗以达观 [3] 、晓以大方 [4] ,岂得就其迷滞以为报应之对哉?
问,首先,指出众生贪生怕死的根源。如果因为人们都贪生怕死所以不可以夺其性命,而贪生怕死的情执又是由自私贪恋的迷惑所致。其次,提问。因此应该以达观大方的佛理来教导众生,为什么还要顺应众生的迷滞而强调造业必受报应的事相呢?即为什么不直接教以受之无主、业报由心之理以消除私恋之惑,却要随顺众生的迷滞而强调造业受报之事。
(乙)二远公回答。分二,一重述业报大意,二解答来问。(丙)今初
【原文】答曰:夫事起必由于心,报应必由于事,是故自报以观事而事可变,举事以责 [5] 心而心可反 [6] 。
远公从顺逆两个方向重述业报大意。答,一方面,业报的事相必然是由自心而起,遭受的报应必然是因业报的事相而有。另一方面,反过来看,因此从所遭受的报应来反观业报的事相,则业报的事相便可以改变;从业报的事相来责求自心,则自心便可以返元。
(丙)二解答来问
【原文】推此而言,则知圣人因其迷滞以明报应之对,不就其迷滞以为报应之对也。何者?人之难悟其日固久,是以佛教本其所由而训必有渐。知久习不可顿废,故先示之以罪福;罪福不可都忘,故使权其轻重;轻重权于罪福,则验善恶以宅心 [7] ;善恶滞于私恋,则推 [8] 我以通物。二理兼弘、情无所系,故能尊贤容众,恕己 [9] 施安。远寻影响之报以释往复之迷,迷情既释,然后大方之言可晓、保生之累可绝。夫生累者,虽中贤犹未得,岂常智之所达哉!
首先,解释圣人先阐明造业受报之事的原因。由此推论,便可以知道圣人正是因为众生有迷滞所以才要宣讲因果报应的事相,而不是要增加众生的迷滞才宣说的因果报应。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人们处于迷滞难悟的状态已经太久了,所以佛教只能根据众生的禀性而循序渐进地训导教化。
其次,详细阐明由浅事至深理的教化过程。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先教以浅近的造业受报之事。知道众生的积习不可能顿然废弃,所以才先教以罪福报应的事相。听到罪福报应的道理后,人们不可能无动于衷,便会权衡其轻重。权衡罪福的轻重后,便会检验自己所造的善恶业因而考虑应该如何存心。此如前文中说:“情滞则善恶有主”。二是后教以深奥的业报由心之理。明白了善恶是由其内心的自私贪恋所致,由此便会消除自我以感通外物。自私和贪恋都放下、情识由此而无所系缚时,便能够尊重贤善、包容广众,以己量人、施以安乐。
再次,小结。通过远寻所受的报应以消释众生对业因果报往复之事的迷惑,众生的迷情既已消释,然后有关心性的言教才有可能知晓、执著生命的系累才有可能断绝。
最后,再次强调不能直接教以心性之理。生死的系累,即使中等的贤士尚且未能断绝,又岂是常人智慧所能通达的呢!
总结:
本论中,远公阐明了业报之理及其教化方式。所阐明的业报之理包括三个要点:第一,凡夫造业必定受报;第二,依心神而显现报应之事;第三,圣者依据心神之理能够超越并运用业报规律。此三者的含义及其之间的关系,构成业报论的大意。针对如何运用业报之理施设教化的问题,远公指出,应当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先教以造业受报之事,再阐明业报由心之理。业报之理是本论的重点。
欲明心性深理,必先宣说因果报应之事,这是远公一贯的讲法模式。此由事入理的教化方式,自远公阐明实践后,为后世诸师所遵循。如《高僧传》中所载:“庐山释慧远,道业贞华,风才秀发。每至斋集,辄自升高座,躬为导首。先明三世因果,却辩一斋大意。后代传受,遂成永则。”同时,此方式也因其充分体现了净土“有”门的特征而被历代净宗祖师所重视,如印光大师引用《彻悟禅师语录》所说:“善谈心性者,必不弃离于因果;而深信因果者,终必大明乎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