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成協議和平 反對付諸公投
(2011-10-27 17: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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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時政評論 |
「公投」這兩個字,在台灣,每當大選將至時,便會喧騰一時,而當大選結束後,又會瞬間灰飛煙滅,來去之間,不帶走一片雲彩。
對不少台灣人而言,二○○三至二○○四年間的連續震盪,宛如一場夢,當時幾乎整個社會都參與其中的歷史,卻沒人說得清楚究竟發生了什麼事。那時台灣社會極度撕裂,本省、外省的族群矛盾被扭曲成台灣、中國的國族仇恨,凡不認同台獨者,就是不認同台灣,就是「非我族類」,應當「跳海」。
就在這樣肅殺的氣氛中,所謂台灣史上第一次的公投登場了。二○○四年三月二十日,與總統大選同日舉行的公民投票,共有兩案,一案是「強化國防」,一案是「對等談判」。後者又被泛稱為「和平公投」,全文是:「您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共展開協商,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以謀求兩岸的共識與人民的福祉?」當藍綠高度對立、台海危機四伏之際,這項「和平公投」,終在投票率未過五成的情況下未能通過。隨之而來的,是陳水扁以不到百分之一的差距勝出,三一九兩顆子彈的重重疑雲,以及總統府前搖著國旗吶喊的群眾......
不見具體條文 公投沒有意義
民主政治,有比自由、平等更高尚的價值,那就是理性與包容。今天兩大黨在國會對公投法修法進行攻防,各家媒體也對選民贊成公投與否進行民調,卻都模糊了一個根本的問題:兩岸和平協議根本不見具體條文,如要訴諸公投,究竟要投什麼?
唯有自理性出發,才能克服民粹,認清問題的本質,從而進行意見的溝通、利益的妥協,真正把複雜的問題處理好。我們細究今天兩大黨的說辭,他們要人民公投的,顯然是「同意」或「不同意」政府去「談」和平協議。這種想法,正與二○○四年陳水扁推動的「和平公投」如出一轍。諷刺的是,二○○四年公投前一個月,時任陸委會主委的蔡英文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表示,「和平公投」就算沒過,政府還是會繼續推動和對岸建立和平架構。蔡「主委」說得不假,難道公投沒過,就是人民「否定」和平嗎?今天的「和平公投」,只是把「和平架構」換成「和平協議」,但追求和平本是全民共識,又何須來問人民?投與不投、過與不過,根本不產生任何意義。
既是如此,為什麼兩大黨都提公投呢?本來馬總統坦白向選民報告,自己若能連任,考慮在條件成熟下與對岸洽談和平協議,這僅是一種意態的宣示,充份展現了馬總統的擔當與真誠。然而,在台灣畸形的台獨民粹文化下,只要提到中共,就可能被說成「賣台」;而人民又極其短視,感受不到協議和平的迫切性,自我感覺現狀良好,無意做長遠的思考。因為這樣的外在制約,迫使馬總統只得貼上一道保命符:公民投票。如此一來,民進黨遂趕緊爭搶公投神主牌,祭出修改公投法的要求,反扣國民黨沒誠意的罪名,使之陷入到民進黨設定的框架。
馬總統提出公投,美其名為尊重民意,認為和平協議比ECFA來得重大,要先有人民同意,才決定與中共談判。但是,掌理外交、國防、兩岸等軍國大政,本就是憲法授與總統的職權,馬總統既已坦承有談和平協議的意願,如能於明年連任,即表示人民相信他有妥善處理這件事的能力。談判是門高技術性的藝術,人民選出總統,就是授權他籌組國安會、陸委會等部門來研擬談判,連談或不談都要來問人民,豈不是推卸人民對他的付託嗎?
循法複決協議 審議具體條文
真正應該公投的,是和平協議的具體條文。民主以法治為基礎,關於兩岸締約的相關法律,可參照的應有《中華民國憲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外交部公布的行政命令)。按憲法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則又區分條約與協定,條約須送立法院審議複決,協定只須送立法院查照。
當初簽定ECFA引發爭議時,就曾經掀起是否應送立法院審議的論戰。嚴格來說,和大陸簽定的「協議」,按中華民國「一個中國」憲法的架構,並不屬於與外國簽定的「條約」或「協定」,因此在法律的適用上,主要還得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兩岸間的協議如涉及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須送立法院審議;如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則只須報請行政院核定及立法院查照。ECFA爭議最終的解決,是作為國家重大事項,送立法院二讀通過。
我們可以明確的說,締約權由總統執掌,是行政權的一部分,立法院擁有的則是事後的審議權。當然,如行政院願意將擬定好的協議草案,先向立法院進行報告,那是對立法院的尊重。協議簽定後,如涉及法律變更或國家重大事項,則立法院可行使審議權,為人民把關。
馬總統在簽定ECFA後,即表明送立法院審議的立場,立法院二讀通過後,民進黨又揚言要付諸公投。從政治層面看,公投當然又是民進黨操作馬英九「傾中賣台」的工具;從法律層面看,公投自是人民的權利,我們也尊重民進黨的立場。公投的核心意義在於,必須由人民發動,而不能成為行政權煽動民粹的工具。主流民主國家的公投,幾乎都設有由國會表決的門檻,或由公民連署成案。如二○○四年陳水扁以總統之尊發起的「防禦性公投」,在民主國家是相當罕見的。
此次兩大黨針對兩岸和平協議,都提出要以公投決定「談」或「不談」,這實在是沒有必要。如和平協議已有具體條文,立法院自可依法進行審議,亦可循程序交付公投複決;但若只是在大選前提出沒有意義的公投,除選舉操作及強化民粹外,對民主政治及實質問題的解決實在毫無益處!更令人擔憂的是,民主就是自己決定、自己負責,當領袖也迴避責任時,以台灣社會短視、膚淺、二分法的政治文化,人民真有能力承擔起這個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