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游客黑名单”,要有开创性的设计
(2015-07-01 21: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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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国家旅游局了解到,为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日施行,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根据这一办法,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算起。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要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4月7日《京华时报》)
“游客黑名单”制度,会否成为遏制旅游陋习的杀手锏?于此,虽然尚无定论,但总归值得期待。相当长时间以来,游客不文明行为所以屡禁不绝,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监管不严、惩戒不力。倘若顺着这一思路思考下去,诸如“黑名单”一类约束手段的出台,当然有助于倒逼游客们自重自律……只是需要重申的是,任何形式的“黑名单”,若要切实生效,都离不开一系列具体机制的兜底,我们果真准备好了吗?
可以预期,只有基于高效的信息收集,充分的抗辩复核,以及公平的后果转化机制,才能确保“游客黑名单”制度,能够落地生根、名副其实。而令人遗憾的是,对于上述种种方面,新实施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并未能给出开创性的设计。“通过下级报送、媒体报道、社会举报等渠道,来收集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被记录的游客,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此类表述几乎没有任何“新创造”,不过是复述既有规则而已。
“游客黑名单”,尽管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可其组织方式、实施路径,却无一不是对“旧方法”的承袭。甚至,作为游客黑名单的核心部分,其“后果转化机制”,也显得新意廖廖、先天乏力。《办法》规定,“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所谓“必要”一说,失之宽泛而弹性十足;至于,“通报”之后会产生何种影响,亦是语焉不详。
按照设想,“游客黑名单”的威慑力,不仅源于其本身所带来的道德耻感,还来自于某些更为实际的层面,比如说剥夺部分公共权利、被特定市场和地域驱离等等。只不过,后一个层面的惩戒,都必须依赖于法律授权,而绝非旅游局的一个“管理办法”就可决定。而除此以外,另一个需要厘清的事实是,并不是所有“不文明行为信息”,都会被政信机构所关注。基于行业传统,只有资信情况、财务状况、失信记录等专业信息,才会影响金融业的客户评价与风险评估。
“游客不文明行为备案,或影响征信”,也许只是一厢情愿的想象。征信系统,更多只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这决定了它不会对“泛道德议题”感兴趣。明乎此我们更该确信,旅游业的文明倡导行动,只能从行业本身求解。纵使要建立“游客黑名单”,主管部门真正须思考的问题也是,如何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在职责可控的范围里,找到一套最合适的方法,去收集信息、施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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