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应是一个可逆过程
(2014-03-27 19:25:56)分类: My时评&学术 |
记者20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样做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说。(1月21日《新京报》)
此一新动态无疑表明,公共职能部门正更为积极地,介入对未成年的权益保护工作。这种改变一方面体现于,将保护的触角前置。一改过往的事后救助,为事前的主动接管;另一方面,则表现在细化了法律表述、强化了国家责任,变纯粹的民政救济为系统的司法兜底……在一揽子新规定中,“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一条最具突破性,从舆论反馈来看,其亦获得了极广泛的支持。
父母对子女行使监管、看护的权利,的确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一再曝出的虐童事件表明,倘若将父母一方的监护权绝对化,乃至任何时候、任何情形都不加以限制,便极可能给未成年人造成长久、重复且不可逆的沉痛伤害。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不仅未曾习得照顾孩子的必要技巧,而且索性就缺乏对子女的起码关爱——很多时候,由血缘维系的亲子关系,令人遗憾地充斥着,冷漠、施害和折磨。一个健全的社会,当然不应该容忍,这种有失人道的局面继续下去!
“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的法理基础在于,每一位公民的人身权利皆不受侵犯,包括未成年的儿童。所以显而易见,此一规定的初衷乃是“保护受害者”,而非为了“惩戒施害者”……但,即便其正义性毋庸置疑,很多人仍还对后续操作细节忧心忡忡,一个问题是“剥夺父母监护权后,谁来接管”?由此产生的成本,又该如何分担?民政机构接管监护权,会否助涨不负责任的生育行为?
上述种种担忧,有些不无道理,有些却未必准确。必须厘清的是,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不等于终止了他们对子女的抚养权(更准确的表述应是“抚养义务”)。从法律角度说,即便是失去监护权的父母,也仍有责任继续支付抚养子女的成本!而且,由于司法、民政等机构的有效介入,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用,变得更具强制色彩,这事实上保障了孩子的权益。
保护未成年人,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由之衍生的“成本计算”,或许是最不需纠结的方面。与之相较,另一些问题,显然麻烦得多。比如,在民政与法院密切合作的语境内,前者通过后者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那么又该怎样确保“被诉父母”能够充分、公平的自我辩护?再比如,此类由公共机构主导的“监护权转移”行动,是否具备必要的可逆性——也即,该怎样界定“失责父母”恢复了对子女的爱与责任感?又该通过怎样的流程,将“监护权”还给他们?
外界的强力介入,或能保障孩子不受伤害,却始终无法给他们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让更多父母名符其实,终究要考验社会教化的技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