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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闯红灯带头人”,可认同的与待完善的

(2013-05-08 22:28:00)
分类: My时评&学术

49日起,北京将严罚“中国式过马路”带头人,“带头”闯灯的行人将面临罚款,对于态度蛮横、拒不服从纠正,有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甚至是袭警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按此前法规,行人闯红灯将处10元罚款……同时,交管部门也积极改善行人过马路的条件。比如,将原有的一次过街形式改造为二次过街形式;针对较宽的路口通过增设多组信号灯,提高信号灯的识认效果,提升通过路口安全系数。(49日《新京报》)

自“中国式过马路”一词走红始,替之探讨解决策略,就越发成为一股潮流。为使行人更守交规,加强惩戒力度,当然是显而易见的路径。顺着此一思路,很多城市已高调收紧了相关方面的执法尺度。在此背景下,北京所谓“严惩闯红灯带头人”的新规,其实并无太多新意和创见。但即便如此,该新闻仍引发了广泛关注,足见公众对事关切身利益“公共事务”的一贯关注。

从效用角度说,“处罚带头人”或是个不错的主意!一切群体,包括行人群体,皆具有从众的属性。但凡有人带头,大家就会陷入一种“集体无意识”当中,从而毫无愧疚感、心安理得地跟着闯红灯。而一旦推行“处罚带头人”的措施,其所产生的威慑力定能“由点及面”——通过抑制部分“先行者”的违规冲动,来撬动所有行人的习惯改良。尤其考虑到执法资源的有限性,这种“以小博大”的思路,更显精明。

但,若严格比照法理逻辑,“严罚中国式过马路带头人”表述,似乎又面临着某种身份困境。一方面,“平等性”是法律的核心信仰之一。同为闯红灯,先行者与后行者的违法性质、行为后果等皆别无二致,又何以差别对待?另一方面,如果本着“过罚相当”之原则,带头闯红灯者,也无任何理由接受多于别人的惩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尽管法律规定闯红灯须罚款,但并未将“首先闯红灯”列为加重情节。既然如此,只处罚“带头闯红灯者”,注定合法性存疑。

即便我们承认,“严罚闯红灯带头人”是一高效的制度,其也必须先借由一系列“修法”动作,来实现自身的合法化。也只有完成相关法律文本的调整,在处罚行人闯红灯一事上,下位法与上位法的矛盾才有调和可能。且,从长远看,一项新规只有获得清晰的法理支撑,才有深入、持续推行的可能……当然,除了实现自身的合法化。“严罚闯红灯带头人”作为一个新尝试,也还有许多可完善的地方。比如,用“首先闯红灯者”此一中性的表述,替代隐约夹带着语言偏见、恶意推定的“带头人”一词,是不是更加人性呢?

毕竟,惟有在实践中改良、健全,一项稚嫩、粗糙的新规,才能获得更长久的“生命”、更多的民意认可。就此而言,处罚“首先闯红灯者”,的确仍有很多待提升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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