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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初衷,调整“居民医保”才具正当性

(2012-12-20 21:42:38)
标签:

杂谈

分类: My时评&学术

12月18日召开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明年将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研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时,适当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12月19日《北京晨报》)

每个关心切身利益的人,想必都会对“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释放的信号保持关注。然而,此次会议信息量虽大,却多是老生常谈、笼统宽泛的话题。例如“规范高管薪酬”、“努力促进就业”等等,雷声大雨点小,早已引不起公众兴趣。在此背景下,一笔带过、轻描淡写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拟提高”,反倒在舆论场内搅起好大动静。在医保、社保等领域,民众一贯抵触更多分担成本,此次亦是如此

其实,单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拟提高”未必合适,毕竟有关方面表态说,“财政补助居民医保力度也将强化”。人社部本想着,各方都多出一点,共同提高医保待遇,却不料惨遭选择性解读。何以至此?表面来着,乃是民众因厌恶“多掏钱”,而致立场有失公允、不解有司善意;但深想开去,看似无厘头的“群情宣泄”,实也有合理一面:“财政多出资”,必是人社部权衡利弊后的主动决定;但,居民却只是“个人多缴费”的被动接收方……

之于居民医保,人社部自觉加大财政补助固然可赞,却没理由顺带裹挟“居民”一起掏钱。理论上,若无充分的意见征求、论辩博弈,职能部门并不具备干涉民众利益现实的权限。且“居民医保”,本就极为特殊:它以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也就是说,该制度的目标人群,显然支付能力最弱,对“生活成本变动”的适应能力最差。基于此,任何或将推高他们日常支出的政策变动,理当慎之又慎

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年缴费额多为数百至一千不等,从绝对值来说并不算多。但倘若考量到参保者的收入状况,该笔开支实则不算“小数目”。在未来,“提高民医保个人缴费额”,一旦发力过猛,便有诱发“退保”、致“弱势群体”生活恶化的风险。但众所周知,一切善意政策,都应以“避免给弱者加压”为前提;纵使“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额”非得提高,也该条分缕析才好。同是“参保者”,财富状况迥异的群体间,分摊额度都该有所差别吧

从社会公义的角度出发,所有加诸于“居民医保”的变化,皆必须遵从“强化接济功能及公益属性”的主线。毕竟,这是一项社会为个人兜底,而非居民自己对自己负责的制度。比如,在多数地方,残疾人、“三无”人员等极端弱势人群,就无须缴纳居民医保的个人部分——可以说,居民医保的改进方向,就是要扩大已有的人文精神,而不是相反

只有守住“居民医保”共济互助的初衷,再谈“提高待遇”、“扭转收不抵支”等细节追求,才具备正当性。当然,落实具象目标,主要也只能依赖公共财政的更多担责;除此以外,抑制“病时才参保”等投机行为,或也是职能部门可以有所作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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