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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植树,系于默契而非惩戒

(2012-10-21 21:31:03)
标签:

杂谈

分类: My时评&学术

本月17日,《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提交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规定,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种植3棵树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树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责令缴纳绿化费,可并处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两倍罚款。(10月18日《哈尔滨日报》)

一天时间内,该新闻热度急速升温。网络之上,吐槽之声多矣。公众所不能接受的是,竟以立法的形式,生硬地将植树责任固化,甚还辅以“罚款”式的惩戒手段。终究,一个私权概念渐明晰的时代,个人的主体意识持续强化。其后果是,单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指令等“外力”,已经愈发失去了,随意主宰民众行为的正当性。所以关于“植树”,我们倾向于视之为,基于自愿的道德自觉行为,而“非做不可”的强加任务

只是,尽管黑龙江省的“草案”令观者不悦,但必须承认,该条例确实师出有名,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二:其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规定“年满11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其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提到“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从形式正义的角度看,黑龙江的“植树条例”,俨然是对“上位法”的承袭与具化,似无明显的违规之处。但诡谲的是,评估其后果,又的确引发怨声一片。其中症结,自不在于今人植树热情消退,而在于黑龙江版的“植树条例”,存在明显的自我扩权和行文失当。此前之于“植树”,无论人大的“决议”,甚或国务院的“实施办法”,更多只是倡导性的表述,并未罗列具体的“惩戒措施”。然而,黑龙江省的“草案”中,却出现“违者缴纳绿化费”的条款

“立法”一贯是,得兼顾逻辑和人心的艺术。须知,倘若参照严格的“公民-国家”伦理,植树并不天然是公民义务。但之所以,数十年来相关法律未遭明显的“抵制”,就在于其预留了极大的弹性与变通可能。遗憾的是,黑龙江省的做法,正将缓冲的空间压缩,继而将民间、官方间,既有的、心照不宣的默契打破,最终推着“权利”、“科学性”等一系列争议“台面化”。如此行为,诚可谓急功而不智

当然长远来看,即便没有黑龙江省的此番草案,关于“义务植树”的民意倾诉,也是必会到来的事情。世易时移,成型于数十年前的,针对义务植树的法律文本,或早已失去原先的“适用性”。彼时,集体生活仍是社会的流行,因而“全民动员”、“统一植树”代价极低,因而容易实现;而现在,行业分工加剧,将“各忙各事”的分散人群组织种树,时间成本之高已是必须正视的因素

此外,植、护技术的匮乏,也导致“义务植树”效率低下,乃至有“三月栽,四月黄,五月进灶膛”之说。而实际上,在商业供给高度发达的年月,专业的绿化团队,远比临时集聚的植树大军来得靠谱。民众既以税金支持植树大业,又何必亲自上阵,干那事倍功半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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