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内部文件,难载民众年假沦陷之怨
(2012-09-04 10: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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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据了解,出台这项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带薪年假”的相关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8月30日《东方早报》)
凡事“简言之”则必乱,在媒体转述中,上述《实施意见》,被简化成“南京要求领导干部带头休年假”。这之后,就难怪闻者嗟叹、观者狐疑了。因为此间社会,实在不那么“均等”,权贵人群事事占尽先机。如今又摆出“带头”一说,注定激起公众的负面联想。事实上,作为职工权的一种,“带薪年假”于很多人而言只是幻景,这边厢法定权利无法保障,那边厢却专门发文力挺官员休假。下意识对比之下,心理那份落差是显而易见的。
“带薪年假”制被架空,甚至政府部门都得“发文整治”,严重程度也就可见一斑了。且,在很多人看来,机关单位的“年假荒”,尚且不是最恶劣的。某些企业内,“年假的消失”,已是司空见惯的常态。顺着这种思路,职能部门不优先解决“重灾区”的问题,反倒着力于“让官员带头休假”,岂非有本末倒置之嫌?那么,南京的《实施意见》所以引发非议,其价值次序的“疑似”错乱,无疑是症结之一。
然而,真相或许是另一回事。必须说明的是,《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本质不过是一内部文件:发布主体、适用对象等,都是行政系统的“自己人”。该《实施意见》,并非是针对“全体职工”的公共政策,也就谈不上所谓价值偏差了。须知,公职部门采取行动,落实自身“雇员”的年假;与公职部门公布举措,保障所有职工的年假利益,明显是两回事情。混为一谈,实在有失理性!
解读此新闻,有论者纠结于“领导带头休假”的提法。但其实该《实施意见》,仍以“确保所有政府雇员年假”为基础,并未表现出明显的官阶歧视。若论该说法有任何不妥,也在于高估了“官员的个体能量”——“带头”一说,太过虚无、自负和空洞。倘若跳出文本的官话与腐朽,南京的《实施意见》或许值得肯定。其说明,在维护雇员权益方面,当地公职部门当可算是自律、守法的“雇主”。
南京的《实施意见》,至少是真诚的,它不回避将事业机关“领先一步”的职业环境示于人前;更不曾表演出“因公废私”、“先人后己”的矫情与苦情。同为雇主,公职部门和普通企业无异,都有义务确保雇员享受法定权益。至于,社会上多见的“年假沦陷”,显然不是《实施意见》所应面对的。公众不能将改善自身境遇的希望,转移到行政体系的某一内部文件身上。形成更有力的公民倡导,推动更完善的立法与更严格的执法,才是真正对症下药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