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电子眼,有辱“不可转手的授权”
(2012-07-27 1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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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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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监控超速行驶的电子眼是私人公司投资的,它开出的罚单还有权威性吗?这样的疑问并非无的放矢。广东审计发现,该省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据悉,东莞早年就曾因私人企业运营电子眼,收取罚款当利润,引发巨大争议,后被广东省公安厅叫停。最新的审计结果表明,这样的情况在广东并非个案。(7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
“恶政”的恶果,并不必然随着“被叫停”自然终止。甚至,遵从一叶知秋的思维,公众有理由猜测,类似的“执法外包”,是否还有别的变种?本质来说,一个社会的公共管理,所以能为民众接受,不外乎有“政府公信”的兜底。而一旦执法的主体,换成某人或某公司,则难免令人心有顾忌、殊难认同了……“电子眼”项目,引入民间投资本已欠妥,允许“收罚款当利润”,更予人“变卖公权”的灰色观感。终究,可转让,不可转让的,以及两者之前的界限,本不该因“短利”模糊!
是的,一贯的大政府传统,滋生了太多的民意反弹,和寻求变革的意愿。于是“公职机构离场,民间市场接盘”,成为很多人谈论社会管理新方向的现成逻辑。作为应对,改变确实在发生,广东外包电子眼的“绝妙创意”,又何尝不是一次前卫的尝试呢?问题只是,牵涉其中的职能者,似乎缺乏职权的底线意识,竟将最不能出让的“资源”,廉价转手他人。但实际上,公职机构的权力皆来自民众让渡,这份“授权”从不容二次转让。
“电子眼”为何不能外包?欲为此求解,先须厘清“公职机构的履职范围,哪些能被缩减”?通常意义上,那些无故设限、自我赋权所导致的“膨胀部分”,想必可被首先挤拧干净;另外,不需要强制力、公权信用担保的,服务类的责任,也可放心交由成熟市场接管——所谓公共服务撤离,商业服务补位嘛!但,对“电子眼”的出资业务,以及它所宣示的裁定权、罚款权,绝对隶属于公职部门的核心价值,不可侵犯、不可放弃。
这不是民间自治的社会,这是高度分工的时代。民众授权政府,以专门机构、专业手段,对自身展开管理。“电子眼”,是整套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与交通规则、交警力量等一道,构成了城市交通秩序的捍卫力量。如果,“电子眼”能被外包,对“交法”的解释权、对交警力量的使用,是不是也可交由企业打理……执法者终须有所坚持,如若不然,“执法”便失去了正当性。更直接来说,放弃义务的执法单位,还剩多少价值呢?
实现公职势力的适当退出,从不等同于对固有责任的舍弃。作为公共硬件设施,电子眼理当由政府财政出资;而作为维护交通秩序的工具,“电子眼”因为与特定的公职权限关系密切,也绝无随意转让使用权、附送收益权之理。电子眼身上,“不可转手的授权”源自民众,取舍、利用都由不得职能者任意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