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1日广州判处了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因当事人体内酒精含量为84.2mg/100ml,并且他酒驾是为了送生病的女儿去医院就诊,且有医院的病历予以佐证,综合考虑之后法院对其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11月15日《广州日报》)
从“醉驾一律入刑”的条文表述,到“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权威补充,相关议题一直饱受关注。而立法层面的含混不清,同样投射到了司法实践过程。于是,数月以来,公众既看到了“入狱半年”的高晓松,也看到了更多免于刑罚的幸运儿。同为醉驾,命运迥异——其间,固然得考虑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但,过大的判决弹性,以及法官们自由裁量权之暧昧,显然是更得深度关注的元素。
种种是是非非,皆发端于今年五月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其中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等表述,既未罗列例外情况、又无过多限制性前缀,可谓“义如其文、一望便知”,俨然毫无变通发挥的空间。但之后,或许是为回应民间对“一刀切”的担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提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由此,醉驾判刑与否,变得不可预期、偶然性十足。
关于醉驾,立法端的错乱,远不止表象那般简单。其原因在于,“醉驾非一律入刑”不仅获权威力挺,且本就有上位法的支持——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倘若从最严苛的角度理解,“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则失效”之原则,“醉驾入刑”的相关表述天然有待完善。但,鉴于立法修正进程迟缓,现实中法官竟多依照“最高法表态”和“个人化的权衡”断案,结果很多时候自然难以服众。
回到池某案,其判决结果与判决过程,皆注定令人狐疑。值得关注的,当然是那温情脉脉的免刑理由:“醉驾是为送女儿上医院”。但凡略懂些法治常识,面对如此善解人意的法官,也多半会忍俊不禁吧。“法”之为“法”,便在于甚少考量动机、初衷,而侧重参照结果、事实。具体到交通案件,“为了女儿醉驾”和“因纵乐醉驾”,难道有所区别吗?一样置他人于危境,一样明显违反法条。诚然,法律上有“善意违法”一说,但这显然不适用于危害第三方的案件,一如“酒后驾车”。
一面是“醉驾一律入刑”,一面是“醉驾非一律入刑”,文本解读尚无共识,具体判决自然千种模样。问题是,即便弹性显而易见,也总不该写出荒诞离奇的判词吧。社会成员自有消化法律后果的能力,太过善解人意的裁判者,怎不可疑和滑稽?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