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车再摇号:“使用权”与“使用机会”的错乱
(2011-10-27 2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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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北京11月1日起开始受理客车被盗后的摇号申请。新规定称,在车管部门已变更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客车,在摇号审核时不记为个人名下客车,符合摇号申请条件。对此,有市民质疑,丢车后还需参加重新摇号有失公平。(10月27日《京华时报》)
首都成“首堵”,而后始有“摇号上牌”政策。作为稀缺资源配置方式的一种,“抽签式”分配实为最无奈的公平选择。正所谓,“人类已无力在博弈中共洽,于是只好交由上帝裁断”。在比拼运气的概率游戏中,自然有人欢喜有人愁。从前,最大的悲剧莫过于“车买了,牌没摇到”;但今后,“车丢了,还得重新摇号”,或许有望成为更悲伤的痛。
北京市最新出台的规定中,明确“自11月1日起,开始受理个人京牌小客车被盗抢状态变更和摇号申请”。而在此之前,相关领域一直存在政策空白。按照专家的说法,“过往即便车辆被盗,但车主名下仍登记有小客车,因而不具备参加摇号的条件。推出新规,无疑能解决被盗车主的燃眉之急”。只是,与万千市民争一牌号,未免有“远水难解近渴”之嫌!
事实上,该项新规自诞生伊始,便遭遇各方质疑。不仅是因为,人们对“幸运女神”难抱希望;更在于,“被盗车主”重新摇号,在逻辑层面难以说通。首先,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小客车”,已然不具备合法上路的资格。这意味着,其对城市交通资源的占用,在未来必会终止。由此而空缺出的道路承载力,理所当然应“交还”原车主;其次,尽管车牌以“金属形态”呈现。但本质而言,车辆、车牌的使用权,实乃非实物形态的财产。纵使“车辆”因被盗,而发生归属转移,作为“权利”而存在的使用资格也不应改变。
摇号获得的使用权,是超越于“金属牌”的独立权利。若,将对使用权的认可,立基于对实物的事实占有,很多时候注定陷入误区。举例来说,某人因小偷关顾,而丢失了一本珍贵书籍。那么,他丧失对该书的使用权了吗?的确,因为书已失窃,他也许再也无法翻阅。但,在法理层面,书籍的使用权却仍归于他。需要厘清的是,“使用权”与“使用机会”,是两个全然不同的概念。这意味着,非法占有来的实物,在法律上是不被支持的;而遭遇不法侵占的个体,即便已丢失了对特定实物的使用机会,在法理上也仍享有对其无可辩驳的使用权。
“汽车被盗”需再次摇号,此等立法逻辑无疑混淆了“使用权”与“使用机会”之别。仔细考量,不难发现该过程中,彪悍的“第三方”,窃取了珍贵的“牌号”:小偷当然无法使用偷来的牌照,失主亦被要求重新摇号,而唯一的获益者竟是职能部门——从中,它获得更多可分配资源,也便更多地累积着寻租可能。须知,在“一号难求”的语境下,一系列的公权腐败与地下市场,早已是供求两旺之格局。
除此,一个显而易见的常识是,“失窃事件”绝非全是个体过失,亦是城市治理者失职所致。既然如此,将一切损失推给承受力孱弱的失主,又有何正当性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