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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能否科学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论处是否需要考虑情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12月22日《新京报》)
醉驾,已成时代挥之不去的梦魇。“李刚门”的血泪尚未散尽,类似悲剧却依旧重复上演。惨不忍睹的车祸现场、泣不成声的生离死别,一场场酒精之祸总伴着彻骨的刺痛。似乎,国人文化基因中,普遍视醉驾为儿戏。所以,肇事者身份如此各异:大学生、白领族,当然还有公务员。“酒俗”无力自我纠偏,立法便是唯一根治良方。在关于“醉驾入罪”的争论中,一类发声尤显暧昧、很是刺耳。某些立法者看来,“醉驾即入罪”着实委屈了公务员们。所谓,“犯罪便开除,后果很严重”嘛!
确知的是,公职人员并无节制贪杯的超凡能力。这便意味着,他们同样需要接受无差别的法律约束。因为犯罪多会被开除,所以“醉驾即入罪”对公务员不公?推演下去,为防“新法”刺激官员,那些从严的决心、从重的处罚,貌似理当偃旗息鼓、改弦更张才是。此等说辞无视公众观感,看似合理实则荒唐。一方面,立法本意乃是维护社会公义。因特定利益群体而放松尺度,不仅悖逆正义且最终会让全社会付出代价;另一方面,法律制裁的附加效应普遍存在。在此语境下,单单为公职人员所谓“严重后果”呐喊未免狭隘。
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道义要求高于一般人没有问题”。之于“醉驾入罪”,此语似乎很能驳斥“官员委屈论”。尽管公众听着很是受用,但以“道义要求”回避“司法公平”,终究难免底气不足。其实,大可不必拔高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并非因为该“率先垂范”,才必须接受“醉驾新规”。需要厘清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种“平等”,仅仅是归罪标准的平等、定罪程序的平等,而绝非犯罪者实际所受“损失”的平等。若一名醉驾者定罪后妻离子散,另一名醉驾者获得妻儿原谅。命途迥异,你能说这是法律的偏差?
就“醉驾定罪”而言,公务员们并没有太多矫情诉苦的理由。尽管“犯罪后一般会遭到开除公职的处分”,然而此类“组织制裁”并非减轻“法律制裁”的合格借口。若新规实行,公职人员或许确乎面临大于常人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关乎其职业属性与行业要求,而丝毫无关法律本身合理与否。如果,有司认定现状对公职人员不公,那么便应修改“公务员法”中关于犯罪的附加处罚。前提是,职能部门具备公然自降品格、对抗民意的底气。
为公职人员“酗酒空间”奔走呼号,俨然一副不顾形象的懦者姿态。呼吁法律弹性、宽松,无异于以牺牲社会公利为代价,来抚平公务员们难于律己的脆弱心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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