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路”可以成为官民互谅的范本
(2010-11-02 19: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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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茶山交警部门获知,茶山镇冲美村准备建设生态园,为了扩建冲美桥,也为了村民的安全,村口已从一周前开始封路,直到工程竣工,才能完全通行。
不可否认,封路确实带来了诸多不便。任何工程建设,都难免有扰于生活常态,而区别仅仅是程度的大小。茶山镇设障限行,同样是一种无奈之举。一方面,工期偏紧,“赶着竣工”而不得不“封路”;另一方面,群众有意见,担心安全问题。为打消顾虑、确保安全,“封路”自然有其必要。以此量之,封路与当地民众的现实需要和长远利益并不相悖。
尽管如此,封路还是引来了抱怨。在报道中,从深圳来的贺先生,不得不“无奈最终选择改道而行”。他有着自己的质疑与不解,“前面四五辆车都过去了,怎么到我就不给过呢”?仅此一例不难窥见,此次封路未能及时而有效地大范围告知。当地群众由于地理上的优势,自然能对封路的时间、影响等信息提前知晓,并因此采取应对措施。而外来人员,在信息获取上处于绝对弱势。若事先不被告知,他们势必会因信息不对称,而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工程建设若要最大限度获得理解和支持,及时、有效的信息公示必不可少。这不仅意味着让本地群众知悉,更意味着确保一切关联人员知情。所以,仅仅通过本地告示、广播、口头通告远远不够。不同的媒介对应不同受众群体,本地媒介的作用场域极其有限,而不能完成大范围信息传递。既然茶山封路不仅涉及当地群众生活,就有必要通过更高层面的公共媒介予以通告。而这个过程,理应在工程开建之前就积极展开。唯有这样,封路才能将负面影响减至最低。
除了事先有效告知,提供可行替代方案也是茶山镇的应尽之责。一方面,管理者有提供此一服务的资源。例如,茶山交警大队熟悉路况,知道如何绕行最为合理。所以,他们有能力通过提供建议,消解封路带来的不便。另一方面,施工方有采取相应措施的义务。因为尽管工程建设服务于公共利益,但他们的施工确实给特定人群带来负面影响。恰当提供补偿性服务(如更为公平地颁发“通行证”),能减少潜在的抵触情绪。
封路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不是绝对的。民众对于封路的态度,也会因信息获取的难易和替代性服务供给的优劣而有所区别。所以,茶山镇在尽快推进工程进度的同时,同样可以在上述方面做得更好。(约稿勿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