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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并非直接制裁者

(2010-10-18 19:11:04)
标签:

杂谈

分类: My时评&学术

小偷失手后被群殴,在无还手能力的情况下,他竟然装死吓跑众人,然后迅速逃离现场。10月16日上午,在东坑百顺市场里发生上述让大家哭笑不得的一幕。

偷盗未遂,且惨遭围殴。倒霉的小偷,有着难得的狡黠,借装死自保逃生。李先生财物未受损失,小偷也付出惨痛代价,一切看似完满。只是,我们终究不能对此一笑置之。对于一个致力于追求法治与和谐的社会而言,光天化日下的围殴理应引起足够反思。

试想,若真闹出人命又该如何?这种可能性,并非完全不存在。新闻中提到,“越来越多路人过去踢小偷几脚”,而此时小偷已是“无力还手”之状态。若非装死,想必定然非死即伤。自始自终,事件的性质悄然发生着转化。起初,众人路见不平、伸张正义,阻止了一场偷盗事件发生;而后,围观者拳打脚踢,俨然成了一场以众欺寡的发泄。之前的恶人,变成了弱者;之前的“义民”,却生生滥用着暴力。

不可否认,社会正义的建构,离不开个体之努力。很多时候,公众对日常小恶的态度,会对城市治乱产生重要影响。一群热心阻止违法勾当、敢于挺身而出的市民,有理由得到认可与称颂。但是,需要厘清的是,目的正确并不意味着行动可以毫无节制。对一位偷盗未遂的小偷,公众应如何表达愤怒?拳脚相加,显然很不合适,尤其在小偷已被完全控制的情况下。此时,围观者首要当做的,便是将小偷转交司法机关——扭送派出所是明智选择。公民并没有被赋予“制裁权”,当众人对着小偷肆意围殴,已然与法律精神和正义诉求渐行渐远。

现代社会,万恶之人也不可“人人得而诛之”。基于文明分工,司法机构专职负责惩戒犯罪。对于一个小偷,人人可以口诛笔伐,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言论权利。而施加暴力却是万万不行,因为这无异于以暴易暴、以违法治违法。另一方面,以专职机构取代个体制裁,也是有效避免寻仇报复、弱肉强食的必然制度选择。人人都可施暴的社会,人人都没有安全感。

“小偷装死得逃生”,并非演绎“恶有恶报”的喜剧。诙谐背后,那种冲动的正义感、弥漫的暴戾情绪,反证了市民文明的孱弱。须知,作恶固然有报,却非人人可担当那个直接制裁的正义使者。(约稿勿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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