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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焚”抑或“袭警”并不那么重要

(2010-04-25 16:51:10)
标签:

杂谈

分类: My时评&学术

前天四川峨眉山市峨山镇保宁村7组四村民因征地问题“自焚”后,昨天晚上8时,峨眉山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市公安局指挥大队指导员侯道平和公安局副局长张勇向本报记者详细介绍案发经过,澄清了一些细节。公安局副局长张勇强调,这不是一起集体自焚事件,而是村民程建忠用点燃的汽油袭击干部和警察。(4月25日《新京报》)

之于“自焚”,公众已然有了天然的敏感与抵制。过往案例中,此类事件给社会带来了不尽的痛感、反思。总是不能认可,以这样一种自绝的方式抗争。更加不能认可的是,这种“自绝”背后的推手。当利益之纠葛,演绎为以死抗争的悲情,本身就是一种失败。遗憾的是,此般悲剧久而不绝,于是善良人们的心被一次次刺痛。

峨眉山下,疑似“自焚”有了新的注脚。按照当地公安局副局长的说法,该事件并非所谓“集体自焚”,而是“村民用点燃的汽油袭警”。照此说辞,事件的性质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急转。自焚者成了袭警者,悲剧的主人公忽而跃变为施暴之人。落差如此之大,真乃考验公众心理承受与思维效率。困惑的是,意欲袭警怎么反倒烧了自己?

诚然,从报道出的信息看,事发当时确有人“点燃汽油并向警察泼洒”。但据此就贴上“袭警”的标签未免轻率。一来,泼洒汽油之举更多的只是“即时起意”,既无预谋又并非事件核心行为。再者,此事中“自焚”与“袭警”,同为不可忽视的环节要素。扬一抑一,必然失之公正。果要深究,其间何为主要矛盾犹为可知。

纠结于事件如何定性,不仅消耗民众关注力与信任感,本身也无甚意义。不管是认定为“自焚事件”还是“袭警案件”,都无法改变悲剧性的过程与结果。较之谁对谁错,更为重要的是事件中得失几多。如此考量,警方与村民想必都难承其重。让我来重复一下结局吧:“包括程建忠在内的居民和消防干警多人被不同程度烧伤,其中程建忠的伤势较重”。不可否认,这不是一场理性的抗争。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此事上职能部门的作为,少了应有的温和和耐心。过激的双方,在偏离正义程序的轨道上遭遇,继而上演了一出不幸的闹剧。闹罢,几人烧伤已足够让人悲拗。偷偷流失的官民互信,更是社会之隐忧。此事,无非是彻底的失败,没有胜利者,只有共同的痛。

为什么村民会选择这样一种近乎疯狂的方式抗争?是诉诸司法无途,抑或本就没有通过司法渠道维权的意识与能力?为什么警察会出现在现场来“保证施工顺利”?在没有裁定项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难道有权动用强制力拆迁?这些问题,较之此事是“自焚”还是“袭警”,都是更亟待给出答案的!唯有让人信服地回答民意追问,峨眉镇职能部门方能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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