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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民利的公权约束力堪忧

(2009-08-02 19:57:44)
标签:

公权约束力

部门决策机制

利益群体

分类: My时评&学术

几天前,昆明有网民发帖质疑网吧管理部门强制网吧安装“矮哨兵商务平台监管系统”,该系统涉及广告收入的分配,但相关部门只要求安装,却不提利益分配。——8月2日《春城晚报》

网吧,印象中始终是一个稍显负面的词汇。曝光出来的新闻无非是传播不良信息、容留未成年人上网之类,这的确是需要加强管理的场所。对网吧放任或是监管考验着管理部门的行政能力,管与不管显然不是问题,不想被口诛笔伐或者希望仕途有进的管理者势必会有所作为。需要考虑的是管理的方式,如何使对网吧的管理取得满意的结果?昆明文化稽查网络部门曝出的措施想必积极效果有限,方式上的失误与结果上的失败本就共存。

昆明对网吧推行的这一措施失败可以预见,根源就在于管理中涉及对民众利益的占有。有效管理的前提是合理合法,侵占被管理者利益的措施当然得不到对方配合,这是客观成立的事实。需要提到的是管理者违背民众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合理的情况下影响的只是违规的利益部分,约束经营者的不正当收入是职能部门分内的事情。管理者和民众的这种利益冲突是允许的并且是必须的,并不会对公权的约束力产生实质的损坏。真正遗憾的是,如云南网络管理部门这样的不合理利益侵占,以公共权利侵夺公众应当收益。更为恶劣的是这种掠夺带有强制性和表面正义性,管理的外衣下对民利的占有变得堂而皇之。想必这样的管理在民众看来有另外一层意味了,实实在在的公权换私利过程。

职能部门的管理赋予了掠夺民利的含义,经营者的抵触也就变得合乎道理。如此看来,管理者这样不止是用公权换私利,更消耗了公权的现实约束力,权力本身与权力潜在力量都成为了交换利益的砝码。需要好好想想的是,如上文所述的网吧管理措施是怎么出台的,其潜在的产生机制是什么。职能管理部门扮演的只是管理与服务的角色,并没有创收的任务,制度设计上其没有牟利的迫切性。只是,部门的基本单位终究是个体自然人,人的逐利性与生俱来。当部门的公共性被成员的私利性压制时,产生这样荒唐的管理措施也并不是不可理解。

如此,公众可以将这样的管理视为个人或者某个群体的决定,从而导致了其约束力比出于法定秩序下的部门管理措施小得多。这就是公权约束力弱化的内在机制,反抗管理部门内小群体的利益侵夺不仅是情理上合理,也有法理上的支持。如今很多时候一些措施很难施行,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公众将合理机制下产生的东西,理解为部门内部利益小群体的产物。

不应埋怨公众一些时候的不配合,既然昆明对网吧业主那么明显侵利管理都可以推行,那么职能部门还有什么是真正可以相信的呢。迫切要做的便是用健康的部门决策机制止住私利群体的牟利企图,这之后公权的约束力或许还有回归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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