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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果测评的听证才有存在必要

(2009-06-18 15:55:17)
标签:

听证

效果

测评体系

杂谈

分类: My时评&学术

郑州市政府将《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规定,若不经听证、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进行集体讨论而出台重大行政决策,领导将受到行政处分。据介绍,这是郑州市将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新尝试。——6月18日《郑州晚报》

听证制度我们早已不再陌生,但是像郑州市这样强制规定重大事项不听证领导要受行政处罚还是第一次。在这一规定中听证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地位,重要性一下子凸显。可以想见如果这一政策能够被很好的落实,郑州市民无疑会拥有更多行使话语权的机会。能够参加的听证会的数量当然会增加,只是越来越多的听证真的能对政府决策产生实质的影响吗?在我国,很多时候听证只是一种形式并不具有决策层面的意义。一直以来我们所宣扬的是开听证会了,却没有追问其进行的程序和听证的现实效果怎样。

听证制度实质上就是利益协商会,是不同利益群体寻求妥协的方式。因此笔者看来听证的最终目的就是找到一个听证方与被听证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但是事实上,国内的听证会多悖于其应有之义,更多的情况下仅仅充当了通风会和解释会的角色。价格听证后要涨还是涨,尽管公众一再质疑;市政听证后,大楼要建还是建,即使百姓觉得是面子工程;立法听证会后群众的呼声也很少被写入法律。现在中国式的听证多少有点尴尬,一种形式上的民情上传渠道,却是一种低效甚至无效的表达。听证的效果大打折扣。

在美国,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对比而言,我国的听证会还很不成熟。由于政府部门既是听证的组织者也是利益方,其公正性很难保证。听证的过程中也没有双方的辩论,政府官员高高坐在台上,目的只是说服公众接受他们既定的政策。这样一来,听证双方就处在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上,群众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的程度甚是有限。

短时间内,举行美国式的听证会还不可能实现。我们迫切需要的是一个针对听证的独立程序监督和效果评估体系。这个体系的目的是保证听证的程序公平,使百姓和官员能在平等的地位上就各自的利益诉求进行辩论。在这之后还要确保群众的意愿在决策中得到应有份额的体现。也就是说,政府和群众只是选手,裁判是利益无关方。

听证会的意义并不在于它的存在本身,也不是数量多少可以体现的。它的价值体现在政府决策包含群众意愿的份额。只有真正让百姓呼声得到回应利益得到满足的听证才算成功。这个层面上,规定政府必须听证的同时,也要努力构建一个与之适应的听证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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