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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出警造成惨祸谁负责

(2012-07-14 08:17:19)
标签:

警察

出警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不及时出警造成惨祸谁负责

吴若愚

中广网北京7月13日消息(记者白宇)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有甘肃环县听众向中国之声反映,今年6月30日在当地发生了一起凶杀案,犯罪嫌疑人先后致3人死亡,其中包括一名9岁的儿童。受害者家属称,第一现场案发报警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出警,让犯罪嫌疑人有了第二次行凶的机会,但接警的派出所所长则表示基层警力和装备十分有限,两次作案时间间隔较短,即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也无法阻止惨剧发生。

看了这个报道,既让人痛心又令人愤怒,痛心的是因为出警不及时导致三人死亡,愤怒的是派出所所长的狡辩“即使是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也无法阻止惨剧发生。”

据报道,犯罪嫌疑人将第一个被害人打倒后,报警人给派出所所长韩仲辉打电话,但是,10分钟后,韩仲辉还在办公室里给报警人回拨电话。等报警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再到派出所,韩仲辉还在派出所。而得知伤者送往医院后,韩仲辉就直接去了医院。派出所长韩仲辉说,耽误出警的原因是没有交通工具,他在到处找车,而且报警人报警只说是一位老村民在纠纷中被打倒,假如报警人能说明情况的严重性,他就会按凶杀案预案出警。

综合派出所所长韩仲辉的解释,没有及时出警的原因有三个:

第一、因为派出所缺少交通工具,为了找车耽误出警时间。

第二、报警人没有说清楚案件的严重性,派出所没有按照凶杀案预案出警。

第三、韩仲辉预料到即使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也无法阻止惨案的发生。

可是,按照韩仲辉所长解释的三条理由却互相矛盾,既然是因为交通工具的原因,为什么又说,假如报警人能够说清楚案件的严重性,派出所就能按凶杀案预案出警呢?难道一般案件找不到交通工具,凶杀案就能找到交通工具了?从这个解释,我们不难发现,派出所不是找不到交通工具,而是对案件不够重视。因为不够重视,导致案情进一步发展,最终酿成伤及3条人命的惨祸。

接警后10分钟,韩仲辉还在派出所给报警人回拨电话。10分钟时间能发生多大的事情呢?假如两军对垒, 10分钟时间可以决定一场战争的胜负;假如是本拉登,十分钟可以制造惊天动地的恐怖事件;对于丧心病狂的犯罪嫌疑人,只要他想杀,10分钟可以杀死很多人。可是,派出所所长接警后10分钟还在办公室,而且还狡辩即使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也无法阻止惨剧发生。

韩仲辉说,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也无法否阻止惨剧发生,可是他并没有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他怎么说就无法阻止惨剧发生呢?难道他知道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无法阻止惨剧发生才不第一时间出警的吗?要是这样,这位派出所所长就料事如神了。但是,这样的料事如神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因为《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很显然,派出所所长韩仲辉接到报警后,并未按照《警察法》中规定的“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履行职责。什么是及时?就是立即、马上、第一时间,可是韩仲辉却拖了很长时间,而且还很有理由。然而他的理由却站不住脚,这起案件造成的严重后果完全是因为警察的失职或渎职,不能因为警察找出这样那样的理由而敷衍了事,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我们都知道,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在接到报警后,警察应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有效地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活动,阻止案件的进一步恶化和事态的进一步升级,将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而不是认为“即使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也无法阻止惨剧的发生”,就可以拖延时间,因为这是违反《警察法》的,违反法律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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