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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案,不能简单认为判刑重

(2015-12-03 15:14:25)
标签:

杂谈

大学生掏鸟案,不能简单认为判刑重

 

文/李蒙

 大学生掏鸟案,不能简单认为判刑重 

大学生掏鸟案目前引起热议,据传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调查。判决十年是否过重,恐怕还要从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这两个方面来衡量。如果犯罪事实没有争议,裁判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恐怕不能简单认为只要是掏鸟判十年就重。鸟要看是什么鸟,珍惜到什么程度。掏一只鸟和掏一万只鸟,显然不能判得一样。简单地听一耳朵就贸然下判断,恐非理性的法律人所为。

 

这个案件的事实,目前从网络上可以看到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如果判决书载明的事实没有争议,我们可以提炼出如下犯罪事实:1、河南辉县人闫啸天、王亚军等人非法猎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14只,其他隼型鸟类2只等;2、闫啸天等人通过当地花鸟市场及通过QQ等网络渠道拍卖出售捕猎的鸟类;3、闫啸天等人明知这些鸟类是国家保护动物,还进行捕猎和买卖牟利。

 

如果这些事实是明确的,闫啸天等人显然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非法捕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达到了一定的数量。犯罪程度是属于轻微、严重还是非常严重,这就要看相关法律如何规定,还要看法院在判决时有多大的裁量空间。从这些方面去衡量,方能得出判决十年是重还是轻的结论。

 

不能简单地认为,掏鸟就是轻微的犯罪。记得中国最珍贵的鸟朱鹮,一度曾经只有7只,试想,这么濒危的鸟,如果有人故意打死一只,判十年就重吗?如果把7只都打死了,导致这个物种灭绝,该怎么判?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还有一个就是,如果法律规定非法捕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起刑点就是十年,那应该说,法院作出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可能出在立法时需要在量刑范围上作出更大的调整,使法律具有更大的弹性。这就是立法的问题,而不是法院判决的问题了。即使立法出了问题,法院也只能依法判决,如果起刑点就是十年,法院最轻也得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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