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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松:最高检在再审判决前公开发表言论可能不当影响舆论

(2015-09-24 11: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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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张青松:最高检在再审判决前公开发表言论可能不当影响舆论 
        2015年9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其抗诉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的新进展对媒体进行披露。据多家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仅向媒体详尽披露了案件事实及案件进展情况,而且对案件作了相应评价。对此,作为马乐的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发表如下声明:
  1.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没有做出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借助媒体公开发表的相关言论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基本的审判独立之精神,可能不当影响舆论。
  据多家媒体报道:“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称,……本案所涉法律问题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明确同类案件的处理、同类从业人员犯罪的处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于加大打击‘老鼠仓’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辩护人认为,对于一个一审、二审,两级人民法院都并未支持相应检察院量刑建议,以及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仍在审理中的案件,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法得出此案,“对明确同类案件的处理、同类从业人员犯罪的处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结论。而且,加大打击“老鼠仓”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的措施并不意味着推翻人民法院相关在先判决,加重对某具体个案的刑罚,更重要的关切是在加强、提高证券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执法能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尚未下达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诉诸媒体的此种行言论,极易令公众产生“应当对马乐从重处罚”的心理期待,有控方试图利用舆论影响审判的之嫌,而这正是是确保司法公正之大忌。
  2.最高人民检察院片面强调控方观点有失公允,辩护人认为深圳市、广东省两级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践行人权保障、“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价值追求以及面对争议问题时高超的司法技艺据多家媒体报道:“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称,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中的‘情节严重’是入罪标准,在处罚上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全部罚则处罚,即区分情形依照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处罚。本案终审裁定以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为由,对此情形不作认定,降格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上述言论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核心观点,也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辩护人认为这一观点并不正确,已经在庭审中予以全面驳斥。
  马乐案所涉及的《刑法》第180条第1款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根据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第4款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援引表述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辩护人认为,在被援引的法定刑存在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既然刑法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当然也就意味着排斥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的援引。这应当是非常明确的。
  退一步而言,在对刑法条文理解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于个案的判断,应当适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在具体立法解释做出之前,个案判决的法律适用,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选择。就司法实践看,此类案件的在先判决也证明了各地法院均能恪守该法律原则之精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适用法律和量刑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理应成为倡导控辩平等的模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表率。但是,作为具体案件的抗诉一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尚在审结的情况下公然对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辩护人深表遗憾。为正视听,也为尽可能消除上述言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特发表如上声明。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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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马乐案很快会出判决
2015-09-24 09:34北京青年报

        最高检昨日通报2014年以来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相关案例。会上,最高检对打击近期股市波动中的金融犯罪进行了回应。
  加快打击股市金融犯罪“在这一轮股市动荡中,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等金融犯罪受到了社会的关注。”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于发布虚假信息以及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我国刑法第180、181、182条把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我们也关注到,近期股市异动中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我们会加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保持对金融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聂建华说。
  银行领域645人涉嫌职务犯罪据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及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01件877人。
  从涉案罪名看,贿赂犯罪比例高,受贿犯罪突出。2014年至2015年6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中,贿赂犯罪453人,占该领域立案总人数的51.8%。
  从发案领域看,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非银行融资机构多个领域。2014年至2015年6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中,涉及银行领域645人,占金融领域立案总人数的73.8%;保险领域194人,占22.2%。
  从涉案金额看,个案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2014年至2015年6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中,涉案金额1000万以上的30人,仅占立案总人数的3.2%,涉案总额却高达20.1亿余元,危害后果严重。马乐案很快会出判决最高检昨日对其抗诉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新进展进行了披露。
  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提出抗诉的第一起金融类犯罪案件。该案已于今年7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目前,这个案子还在审理期间,相信很快会作出判决。”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原审被告人马乐担任基金经理时,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任职期间利用上述未公开信息,马乐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3374.74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4日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2014年11月27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检认为终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于2014年12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检称,马乐案所涉法律问题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明确同类案件的处理、同类从业人员犯罪的处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于加大打击“老鼠仓”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的力度、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本报记者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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