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蔺宏彬案:法官的自由心证能否构成犯罪?

(2015-03-14 22:59:20)
标签:

法官

分类: 法治事件
《民主与法制》杂志2015年第8期——

《谁来保护法官?》系列报道

 

20151月中旬,本社记者再次见到了河北唐山的马瑞芝法官,只见她颈项间围着一条黄色围巾,精神焕发,与2013年面临刑事指控时判若两人……

马瑞芝法官是幸运的,她被终审宣判无罪。而这期报道中提及的另外四位法官,则没有她那么幸运,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剖析他们的案情,获罪的原因都有典型意义,能够引起我们思考: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到底能不能得到保护,法官履职时正当行使审判权力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十八大之后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依法保障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权,如果我们的司法体制连法官都保护不了,又如何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蔺宏彬案:法官的自由心证能否构成犯罪? 

《谁来保护法官?》专题报道之一

 

蔺宏彬案:法官的自由心证能否构成犯罪?

 

  本社记者  李蒙

 

  1962年出生的蔺宏彬原来是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法院高级法官,该院审委会委员、审监庭庭长,曾从事法院工作29年,亲手和参与办理了数以千计的各类案件,多次被县市法院和党委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荣立三等功一次。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他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制定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检查制度,曾被全市法院学习推行,主审或参与审理的几件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及他撰写的法学论文被省高院入选为典型案例和评选为优秀论文出书发行。

  正当事业蒸蒸日上时,2010928日,正在新疆出差办案的蔺宏彬突然接到会宁县法院一位副院长的电话,让他赶回法院,配合调查孙宝文案。蔺乘夜班飞机于当晚2230分在兰州中川机场下飞机,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3名便衣检察官旋即将其带走,拘押至白银区检察院办案区,限制人身自由达84小时。

蔺宏彬称:“期间,检方以威胁、引诱、欺骗、指明问供、熬鹰等变相体罚的手段非法取证,在我被迫承认存在违反廉政纪律的情况下,102日对我刑拘,投入白银看守所,1013日逮捕。”

20111月,甘肃省检察院、省高院指定蔺宏彬案由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麦积区法院管辖。616日,麦积区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蔺上诉后,天水市中级法院于930日二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事发张国贪污案

 

  蔺宏彬所涉及到的案子,是张国贪污案。200872日,甘肃省会宁县检察院对原会宁县粮食局漫湾粮管所所长张国贪污案侦查终结后,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会宁县法院一审对张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蔺宏彬回忆,一审时合议庭曾出现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该案证据瑕疵较多,12万元公款何时流失、被何人占有,仅靠共同犯罪嫌疑人的证人一人前后数次的自相矛盾的证言佐证,显得不力、不足、不扎实,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张国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张国供述虽反复无常,但其中曾有承认贪污的供述,另外,公款应当说确实流失,故张国贪污罪构成,应处十年有期徒刑。审委会在讨论时少数服从多数,同意了合议庭有罪处十年徒刑的意见。

  宣判后,张国不服,上诉至白银市中级法院。中院法官何俊明开始时担任张国上诉案主审法官,他本人称,在他申请回避后,由新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与他无关。而麦积区检察院起诉书称,“审理期间,何接受了张国之子张云天(另案处理)的宴请后提出了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理意见”,该案才于20081219日被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蔺宏彬担任张国案的重审主审法官。起诉书称,“重审期间,被告人何俊明受张云天之托,和张到会宁县宴请蔺宏彬,到蔺家中送烟酒,并指使蔺对张国案作无罪判决,宴请会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登云,暗示为张国案作无罪判决。被告人蔺宏彬因接受了张云天的宴请、烟酒,又受何俊明的唆使和院长孙宝文(因张国案受贿,另案处理)对张国重审无罪判决的倾向性意见的影响,违背事实和法律,提出了无罪的意见。2010416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张国无罪。”

而蔺宏彬、何俊明在庭审时均辩称,起诉书的表述在时间上和因果关系上皆有所颠倒。张国案发回重审初期由审判员柴XX主审,在此期间何俊明与张云天邀请蔺宏彬吃了两顿便饭。柴XX经过审查,提出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意见,经审委会决定退查,期间因柴XX家中有事需请假一段时间,经院长指定蔺宏彬才接任主审法官。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及开庭审理后,他认为证据仍未补足补强,按照刑诉法疑罪从无的原则提出宣告被告无罪意见,经合议庭通过,审委会三次会议讨论,邀请检方领导和办案人员列席征求意见,并汇报请示市中院通过,决定宣告无罪……这些均发生在何俊明和张云天在2010年春节期间以“拜年”的名义登门向蔺宏彬送价值一千元左右的烟酒之前。

  蔺宏彬说,张云天在何俊明的介绍下请自己吃两顿便饭时,张国案并不由他主审;而等到两人以“拜年”的名义送烟酒时,对张国案的无罪判决已处于公开化的程度,除了院长签发这最后一道手续外,已经不需要任何程序。因何俊明也参与了会宁县法院向白银中院汇报此案案情并原则通过无罪判决的全过程,何、张二人对此心知肚明。在此之前,何俊明曾多次与蔺宏彬电话联系,邀他与张云天见面,并有送钱送礼的暗示,均遭蔺宏彬婉言拒绝。

在蔺宏彬看来,他在还未正式宣判前接受何俊明、张云天饭局及烟酒,应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但不能算“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时间上他主张张国无罪在前,收下烟酒在后,他不可能为区区价值千元的烟酒和两次简单的饭局就拿自己的饭碗去冒风险,从而枉法裁判,怎么可能呢?另外,当时是在春节期间,对方又是以“拜年”的名义送的烟酒,他碍于何俊明曾是他的领导和同事的情面,有些无奈才收下两条烟两瓶酒。

 

两份判决书中的自相矛盾

 

  此事当时的复杂情况和后来的发展,是蔺宏彬完全没有想到的。重审一审宣判无罪后,422日,会宁县检察院提出抗诉,712日,白银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在抗诉的同时,检方启动对于此案反渎职侦查行动,查出原会宁县检察长达某某曾在此案侦查期间收受张国之子张云天三万元,会宁县法院院长孙宝文向张云天“借”款十万元,法官何俊明向张云天‘借’款五万元。

  孙宝文“借”款时,曾给张云天打过借条,后来张云天为表诚心,当着孙的面将借条销毁。而何俊明后来称,他无法参与张国案的重审,也不可能影响蔺宏彬提出无罪意见,向张云天“借款”只是民间私人借贷,不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达某某后来被免职,到白银市检察院政研室工作。孙宝文被一二审法院认定为索贿,另被认定在院长期间贪污公款3万多元,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而何俊明被认定为是蔺宏彬的“共犯”构成徇私枉法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张国一案,据麦积区检察院起诉书称,“在张国贪污案抗诉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刘斌等人及部分审委会成员,企图维持无罪判决。827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撤销了会宁县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张国有期徒刑十年……”

蔺宏彬称,他向审委会提出该案的无罪意见时,无从知道会宁法院院长孙宝文已经向张云天“借”款十万元,白银中院法官何俊明向张云天“借”款五万元则是发生在会宁县检察院抗诉之后。他作出的无罪意见,完全是基于对案情的研究、对证据的分析判断,是自由心证的结果,是工作中的履职行为,且当时只是在法院内部向审委会汇报时作出的,怎么就构成了犯罪呢?

对于在刑拘前的这84小时的关押中检方获取的证据,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院有关蔺宏彬案的一审判决书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二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及自书交待材料因取证过程不合法,对上述证据应不予采信。”

蔺宏彬称:“所有询问、讯问及本人自述材料均产生于此期间。一审在判决书上既否定了在此期间所形成的所有材料为非法取得,而又自相矛盾地运用在此期间所形成材料中对我不利的言辞证据,认定我‘揣测并迎合院长孙宝文的无罪意图,不依法全面审查,确认证据,徇私徇情采取有意多审查无罪证据、疏于审查有罪证据、不采信补充证据及向合议庭、审委会主要汇报无罪证据的方式,导致会宁法院作出了错误、违法的无罪判决’”。在他看来,这份一审判决书太自相矛盾了。

而天水中院的二审判决书,有如下一些表述,“据已查明的事实,蔺宏彬曾多次婉拒何俊明、张云天的宴请请求,并拒绝接受张云天所送烟酒,之后虽碍于何俊明是其曾经的领导和同事的情面,接受了宴请和以拜年为名所送的烟酒,但对于何俊明的无罪请托,未明确认同,只表示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定。”

“同时,张国贪污案经历了从一审到二审及重审、再到二审终审,期间也有上、下级法院间的请示、沟通。这些诉讼过程充分反映出,张国贪污一案也确实客观存在着上、下级法院合议庭成员、审委会委员、公诉人等诉讼参与者对案件在证据判断、事实认定等方面有不同认识。且裁判是法定的诉讼活动,有严格的诉讼程序,张国案无罪的结果,除二上诉人自身的行为因素外,也存在其他客观因素。”

按照这些表述,蔺宏彬认为自己当属无罪,但同样一份判决书,又说:“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蔺宏彬两次接受张云天宴请,一次收受张云天价值一千多元的烟酒,未明确拒绝何俊明受张云天之托为张国的无罪请托,可推定其有徇私、徇情的主观故意。”“上诉人蔺宏彬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和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基于徇私徇情的动机,未能正确认识白银中院发回重审的意见,在新的证据补充到案之后,又对定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原则进行审查判断,在没有相反的、足够的证据能够推翻现有定罪证据的情况下,主观、片面地否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对作出无罪判决起了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蔺宏彬说,这样一段话,足以让所有法官脊背发凉。只是因为“对定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原则进行审查判断”,“对作出无罪判决起了作用”,并且在向审委会汇报时将自己的这些自由心证表达了出来,就构成犯罪了?那以后哪个法官还敢作出无罪判决呢?

在认定何俊明犯徇私枉法罪的问题上,二审判决书同样有许多自相矛盾之处。如一处表述,“但本案徇私情节更多地体现在上诉人何俊明的具体行为中”,由此看来,何俊明的犯罪情节应该比蔺宏彬严重。但在同一段落仅仅110个字之后,又说,“上诉人何俊明作为蔺宏彬徇私枉法的共犯,对该案并无实际审判权,其追求张国贪污案无罪判决的目的是通过蔺宏彬的枉法裁判来实现的。”也就是说,如果蔺宏彬不构成枉法裁判罪,对该案没有实际审判权的何俊明显然也就不构成,既然如此,徇私情节怎么又更多地体现在他身上呢?

 

在看守所里发生过什么?

 

  蔺宏彬刚从检察院转到看守所时,之前曾听到牢头狱霸等传说,生怕在里面受欺负,但同监舍的嫌疑人都凑过来帮他料理床铺,问这问那,后来也一直对他很好。原来,看守所所长等好心人听了他的遭遇后深表同情,特意嘱托同号犯人照顾他,从白银到天水,353天里,他一直得到了大家的帮助,没有受什么罪。

  在看守所,蔺宏彬向同监舍的犯人诉说自己为什么进来,给他们看了起诉书,犯人们说:“我的好庭长,虽然你只是两条烟两瓶酒的小事,但既然能将你抓进来,无罪放你的事就别再想,最后非判你个一年半载不可。”蔺虽然与他们据理力争,但自己也感觉底气不足,似乎被戳到了最敏感、最担心的那根神经。

到了二审阶段,蔺宏彬多次请求二审开庭审理,但自始至终也没开庭。据他回忆,办案法官几次三番来看守所见他,动员他认罪悔过,并暗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保住饭碗。他们还动员蔺的家属、亲友、律师、管教干警不厌其烦地做工作,特别是蔺的妻子直接捎话“威胁”:“错过这个机会,你的事情我就不管了!”

自蔺宏彬被抓的那一刻起,他就坚拒认罪,一审判处一年半徒刑后,蔺也从不认罪,坚信二审能洗刷冤情。但面对如此庞大的“工作”团队和工作“力度”,蔺最终选择了妥协,被迫写下了“悔罪书”,以此换得了“免于刑事处罚”的一纸判决,保住了工作。

  离开看守所后,会宁法院基层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表决通过,给予他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但20124月,白银市纪委又给予他留党察看一年、撤职降级、调出法院的党纪政纪处分。

  2014年开始,蔺宏彬对自己的案子提出申诉,他的疑问是:经过合议庭、审委会几次讨论定夺的无罪案件一旦检方认为属“错判”提起抗诉,二审改判“有罪”,是否只追究主审法官的责任,并且为刑事责任?一、二审均查明他在案件的主审过程中,没有丝毫隐瞒和歪曲案件事实证据,又如何能构成刑法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的故意情节?

  而此案最难以让人理解的是,仅仅是代表合议庭向审委会汇报对案件的倾向疑罪从无的意见,是否就是犯罪行为?2009121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01号”司法解释规定,“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合议成员不承担责任。

  此案发生后,白银市各级法院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较之前有了大幅度增长,蔺宏彬说,很多法官现在向审委会汇报时都不敢发表意见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