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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李某某案三联报道回复某大学新闻学系一同学

(2013-10-23 09:13:59)
标签:

李某某案

读者来信

分类: 随笔杂感

就李某某案三联报道回复某大学新闻学系一同学

注:“李某某案三联报道”指的是《三联生活周刊》关于李某某案的报道,标题为《李某某的罪与非罪》。


  Q1:在三联的这篇报道中,作者多处描写了梦鸽母子之间的感情,您觉得这样的处理,对我们了解真相有何帮助?
  
  答:看这篇报道时我倒没注意到这个问题,但我认为这样的描写对读者了解真相是必不可少的,因为:1、如果李某某不是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李某某案本是一起极为普通的强奸案,不会引起媒体的多少兴趣,在同类强奸案并没有特殊的报道价值;2、如果李某某不是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网络舆情也不可能众生喧嚣,更不会持续长达半年之久,其社会影响将不复存在;3、梦鸽作为李某某的监护人在本案审判时处于重要地位,她与李某某之间的母子感情显然是其思想行动的重要源泉,也是读者希望了解的。
  
  Q2:文中有超过四十处用“孩子”来称呼涉案的嫌疑人,您觉得,在调查性的新闻报道中,这种体现记者某种情感取向的方式是否必要?
  
  答:“孩子”二字恐怕不能说是记者的某种情感取向方式,因为关怀未成年人、包括关心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如果发生了犯罪行为,理应得到全社会更多的理解、同情、关心和帮助,新的《刑事诉讼法》增加未成年人犯罪条款,就体现了这一原则。《三联生活周刊》多年来有一个好的传统,就是他们的报道总是体现了悲天悯人的人文关怀,在案件报道中既同情受害者,也注意对犯罪者给予适当的同情和关怀,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Q3:最近,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李某某案涉案的辩护律师提起了调查。三联在对这起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报道时,使用这些律师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新闻生产的要求?
  答:几乎在所有的司法案件的报道中,律师提供的信息都是媒体热衷报道的内容。将律师提供的信息抽离掉,案件报道将变得干瘪和艰难。你这个问题过于幼稚。不公开审理(不是“判”,任何判决都必须公开)的案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信息都不能披露。在李某某案中,有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接受媒体采访,披露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案件信息,我也不认为这样的行为就一定违规。是否违规,可以在法律界、新闻界进行探讨。而在庭审结束甚至已经判决之后,律师可以披露的信息当然就更多了。总的原则应该是:信息的披露应不干扰侦查和审理,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和降低他们的社会评价。
  
  Q4:在李某某案的众多报道中,您推荐了三联的这一篇,在您看来,它的独到之处在哪里?为何觉得它是最接近真实的报道?
  答:它的独到之处是经过大量细致的采访核实,信息相对真实可靠,而不像有的媒体连李某某等人从哪个门进的宾馆都没弄清楚,也长篇累牍地进行报道,其报道有大量失实内容。再就是立场相对较为客观,没有倾向于任何一方,也没有进行主观判断,而是用大量的细节逼近真相。李某某案自从被媒体曝光,谣言一直不断,想拨开谣言织成的大网,逼近事实真相,需要记者非常艰苦的劳动。我从报道中感受到了《三联生活周刊》的诚实和努力。
  
  Q5:在调查性报道中,是否越能多角度的展现事件,就等于越接近真实?以李某某案为例,即便从律师、媒体、网络众生的多个角度切入,就等于更真实的事件吗?在切换不同的角度时,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
  答:任何报道就应该尽量采访事件各方,将各方观点都体现出来,这是最基本的报道素养。生活真实不等于采访真实,采访真实不等于法律真实,但不断地逼近真实,永远是媒体人努力的目标。
  
  Q6:您在自己写的题记中说道:“还想更接近于真实,就只有我来写了。”如果是您操作这个案件报道,还会在什么地方进行改进,通过何种途径更加接近真实呢?
  答:我的题记是一句玩笑话,后面我已经自嘲了,说是在自我吹嘘。要想做到更加真实,就必须掌握更多的客观事实,在提炼事实的基础上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审视这个案件,和案件背后的社会意义。《三联生活周刊》不是法治类媒体,如果我报道,应该会在专业上体现得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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