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清:陈宝成不构成犯罪的四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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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清:陈宝成不构成犯罪的四个理由
2013-08-14 17:07陈宝成辩护律师
记者:我想对陈宝成案的情况,了解下陈宝成一方的声音,有些情况问你一下,8月9号午后1点多开始拘禁,当时陈宝成都做了些什么?
李会清律师:首先对你用“拘禁”二字我不赞同,我认为陈宝成等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记者:我不是学法律的,用词不准,那你讲下你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答:一涉案拆迁项目至今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属违法拆迁。2013年7月4日晚间,开发商对陈青纱、张鹏珂家房屋进行了违法强拆,将陈、张家的绝大部分财产都埋在里面;今年8月9日再次到陈、张家被强拆的房屋宅基上进行挖掘,侵害了陈青纱、张鹏珂家的财产所有权,开发商和涉案司机涉嫌毁坏财物罪,司机应属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行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现行犯任何公民有权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本案中,挖掘机司机和其雇主涉嫌构成毁坏财物罪,陈青纱、张鹏珂等人依法享有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权利。本案张鹏珂、陈青纱夫妇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前来保护现场、抓捕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暂扣的行为应属合法行为,属扭送应有之意。
第二、涉案司机系有主动留下的可能。这一点我也询问过陈青纱的辩护人,陈青纱辩护律师常律师讲“该司机曾与其说,我是给老板干活的,老板让来就来呗,在这待着老板还可多给些钱”。并且陈宝成在次日中午1时左右,也对司机谈过话并有录音材料,也能证明司机是主动留下来的。我在8月11日会见陈宝成时,陈宝成就提过此录音,并说存有该录音的手机在平度刑警队王学警官手里。这样,8月12日一早陈宝成妻子李晓波就到刑警二中队找李勇队长,李队长说王学警官出去了,让下午再找。之后,又几次给李队长去电话,李队长均说今天肯定给退给李晓波,直到晚上7点左右,李队长才给李晓波电话说“因手机与案件有关”不能退回,陈宝成父亲的手机等财物可以领回。
客观分析,开发商强拆不是目的,目的是再建后销售获利。本案拆迁持续7年,7月4号强拆了张鹏珂家房屋,8月9日又再次对埋有财产的宅基挖掘并且只派一个小孩(司机)自己去,本身就有挑起事端的嫌疑,开发商和司机对遭到阻止应持明知的主观心态。那为什么还会只派一个小孩开着一辆挖掘机去干活呢?开发商或挖掘机雇主肯定会和司机有过协商,由此,司机和陈青纱、陈宝成说过自愿留下的说法有相当大的可能,陈青纱、陈宝成供述真实可信。
第三,自始致终,陈宝成一直是想将司机交给警察,8月9日下午警察接张鹏珂、陈宝成等人报案后,确曾出警,但只是在离现场较远处徘徊不过来,陈宝成过去要求将司机带走,将司机和开发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立案,而警察顾左右言他,不予正面回答。
第四、司机完全有脱离现场的条件。9号晚间,陈宝成因手机没电了,晚上9、10点钟就到本村陈峻善家充电并居住在了陈峻善家南屋,直到10号早晨8、9点钟。你们大众网报导“10号凌晨陈宝成在现场干什么什么,违背客观事实。
再有你们大众网报报道说“村委会已与张鹏珂、陈青纱家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违背案件事实。昨天下午陈青纱的律师介绍,陈青纱、张鹏珂夫妇从未与村里签订过拆迁安置协议;这一情况,陈青纱、张鹏珂也和陈宝成讲过。并且陈宝成提醒本辩护人“若2008年前签的协议,对现在不生效,因为当时是另外的开发商,不是现在的大有同仁”。还有,你们报道“挖掘机挖的是垃圾,不是张鹏珂家宅基也不符合案件事实,有媒体记者去过现场了解,那地方就是张鹏珂家宅基,是确定无疑的。
记者:你看过第二天的视频,那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还不交给警察?
李会清律师:看过。请您也注意。视频中,没有一个穿制服的警察,陈宝成拿着刀具不让那些人靠近,是怕他们将人抢走,事情不了了之。这一点视频中陈宝成曾说“你们后退,有警察请到前面来”,目的还是将该司机交给警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