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律媒桥
律媒桥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37,406
  • 关注人气:22,540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赣州拆迁诈骗系列案调查

(2012-11-26 11:51:52)
标签:

赣州

拆迁

诈骗

杂谈

分类: 法治事件

  《诈骗罪新口袋?》系列报道之二
  
赣州拆迁诈骗系列案调查

 

■ 本刊记者 李 蒙
  
  2012年10月13日下15时20分,在江西赣州机场5号登机口,李刚律师被机场工作人员通知:“公安局有人找你,让你去一下。”李刚说:“我不去,让他们到这里来。”过了几分钟,李刚的一位当事人、刚被二审宣告缓刑的原一审被告王XX,突然出现在李刚面前,对他说:李律师,你不能走,你骗了我的律师费。李刚告诉他,委托代理关系很清楚,辩护费收得合理合法,各种签字的材料都在,事实清楚,请他不要造谣诬陷。王XX和他的亲属依然纠缠不休,李刚说:“你是受人指使的。”王XX否认,李刚问:“没人指使,你一个刚刚放出来的缓刑犯,能过得了机场安检?”一句话把王XX问愣了。
  李刚趁机摆脱了王XX,登上了飞机。回到北京,跟同行谈及此事,同行笑曰:李刚险些成了第二个李庄。
  
拆迁诈骗还是秋后算账?

  2011年11月,江西赣州市成立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专案组,对章贡区水南镇南桥、长塘、高楼、腊长等四个村的村民和镇村干部在一年前的拆迁过程中的系列诈骗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进行立案侦查,后抓捕了村民、镇村干部几十人,以“涉嫌诈骗”陆续提起公诉,直至判刑。李刚律师代理辩护了其中4个案件,并收集了相关材料,致函赣州市委、市纪检委、市政法委,反映了此类案件中他认为存在的违法问题。
  2005年开始,因城市建设需要,赣州市政府颁布第46号令,对水南镇部分村分批进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2007年,根据市政府第46号令,土地征收补偿价为34600元每亩,住房补偿标准按面积拆一补一,补偿价格按430元每平米、320元每平米、280元每平米等分为几类。拆一补一的返迁房,政府并非直接给村民,而是村民须向政府购回,价格是700元每平米(包括其他公共设施费用等)。过渡期按每户500元支付月租费,而当时租一套房每月在800元左右,村民必须倒贴才能有房住。村民认为政府各项补偿标准过低,对他们执行的拆迁安置政策不及以前拆迁的南桥村、腊长村的政策(前者按房子占地面积补偿相同面积的建房土地,后者可以补地也可以补房),不同意拆迁。
  2007年下半年以后,一些尚未拆迁的个别村民开始大规模抢建房屋,政府最初通过设置卡点来控制建房材料的运输,但收效甚微。为了配合赣南大道、新世纪大桥的建设工作,水南镇的拆迁时间表变得十分紧张。2010年,赣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第65号令,即将推行新的拆迁政策。在新老政策交替的刺激下,拆迁进程中的博弈便愈演愈烈。
  为了使得拆迁工作能够按期完成,镇政府与村民多次协商,村民提出,参照本镇其他村先期进行的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方式和标准进行拆迁,包括对抢建的房屋给予补偿,将除主房之外的附属房屋及未经政府审批而建起的房屋,均以主房屋来补偿安置。
  早在1990年代末期,赣州市就全面停止审批农村建房,不论是否有居住需要、是否子女成年需要分家立业,一律不许建房。如果将此后的农民自建房全部作为非法建筑处理,显然对农民有失公平。但农民也确有听到动迁风声之后为多拿动迁补偿款进行的突击建房,根据赣州市动迁补偿规定,以2001年1月1日为时间界点,之后村民自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为了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拆迁任务,水南镇政府及政府征迁工作人员,参照先期其他村的标准和方法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每户的房屋都经过了政府征拆人员的丈量、登记、审核、确认等程序,并以政府名义与村民签订了征拆协议书,拆迁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但2011年年底,陆续有几十名村民因拆迁涉嫌“诈骗”被抓,村民们认为是政府对他们“秋后算账”。
  
被判刑的“代表”们


  邱多明是李刚律师代理辩护的当事人之一,虽是赣州市银监分局公务员,但农村老家在水南镇高楼村。邱多明是家中长子,其父邱德里和四弟邱多斌在家务农,二弟邱多华、三弟邱多晨和他一样离开了农村。邱德里早年从父亲那里继承有一栋房,1970年代在高楼村建起一栋两层瓦房,2007年拆迁时政府补偿了350平米的一栋新房。1994年,水南乡批给邱德里和邱多斌500平米的宅基地,从1996年到2000年,邱德里和几个儿女在这块宅基地上建起四栋楼房,2005年以后,又在土耳背、上塘、棕斗下、斗斗下、食堂坪等地新建了5栋房,共1700平米。为抢建房屋,总共花了20多万,是邱家几兄弟一起凑的。
  2010年邱家房屋拆迁时,共获得拆迁补偿款、拆迁奖励、安置过渡生活费2529540.97元,拆迁安置房屋2609.66平米。
  2012年2月15日,邱多明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8月3日,由江西省南康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0月25日,南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邱多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建违章房屋用于拆迁补偿,并借用他人身份资料进行分户拆迁,骗取拆迁补偿金1724174.33元,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曾向拆迁工作人员送钱18000元,构成行贿罪,归案后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两罪并罚,判处邱多明有期徒刑11年,罚金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724174.33元。目前,邱多明已上诉。
  判决书认定,邱多明向水南镇副镇长张明、负责高楼村拆迁工作组组长罗晋各行贿9000元。据罗晋供述,邱家的房子大都计算了面积给予了补偿,只扣除了其中的30平米。邱多明来谈协议时,带了总共8个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要求分成8户。罗晋开始没同意,后来邱多明在村里开了证明拿过来,罗晋就同意他家分成8户。罗将分户情况及拆迁面积都报到违章建筑认定会,违章认定会没有提出异议。
  同邱多明一样,高楼村村民宋久全、邱久莲夫妇7月17日被赣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在拆迁过程中,骗取补偿款181万余元,最终判处宋久全有期徒刑12年,邱久莲有期徒刑7年。还有邱国忠、钟秋造、谢咏、黄达新等十余人,也相继被捕被判,刑期都在十年以上,其中王XX在二审改判缓刑出狱后,即在赣州机场指责李刚骗取律师费。
  这些村民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大致相同,法院也都认定:一个是这些房屋中的违建、临时建筑面积被纳入补偿计算,另一个则是在拆迁补偿中进行了分户,以多人名义签署了多份拆迁合同,从而多拿了安置过渡费。因为安置过渡费是按户发放的,每多分出一户,每月就可以多领取500元。
  这些被判刑的人,往往是家中长子或“顶梁柱”,在当初与政府拆迁谈判时起主要作用,有的每家被判了一个“代表”,也有的父子、父女都被判刑。
  除了张明、罗晋,已知落马的拆迁工作人员,还包括沙石镇镇长、水南镇拆迁办主任、水南镇人大副主席以及多个拆迁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刘东是其中一位。2009年,刘东被章贡区委、区政府从政府内部抽调至水南镇参加拆迁工作,今年6月,被以滥用职权罪诉至法庭。
  2010年,为配合赣南大道、新世纪大桥的建设工作,水南镇高楼村的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共有村民8000人近2000户,是整个镇人口最多、面积最大的行政村,上级领导抓得很紧,定时间、定任务,有的领导当面告诉他,如果工作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就要卷铺盖回家。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工作组放松拆迁政策,实属无奈之举。比如违规分户现象,虽然这种做法为政府禁止,但成了当时拆迁工作的一种“潜规则”,“按规定是不可以,领导开了会,说可以松一些,所有的拆迁协议都要领导签字同意的”。
  作为此次被追责的领导层,原水南镇拆迁办主任刘强则供述:水南镇高楼村当时的拆迁工作比较难做,工作组按照46号令、41号文对被拆迁户房屋面积进行丈量,拆迁户大部分都不配合房屋的丈量工作,导致整个拆迁工作进度很慢,但同时政府对高楼村的拆迁工作很重视,为了赶拆迁进度,工作组在实际丈量被拆迁户房屋时,会对被拆迁户的一些抢建、搭建、夹层房进行丈量并计算面积。
  而同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章贡区沙石镇人民政府镇长周富强,也在供述中坦承了拆迁队的难言之隐:为何当初会给予“特殊照顾”?因为涉及到的村民“在当地比较有影响力”,“要求其帮忙做好当地村民的工作、支持拆迁”。“这种情况,水南镇主要领导是知道的,且默认了。”
  
律师作了无罪辩护


  李刚律师为上诉当事人全部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分户签约是政府工作人员同意的,没有工作人员对违章建筑和分户人员的情况产生错误认识,工作人员也没有与被拆迁户串通实施诈骗。拆迁过程中,工作队都经过实地勘察、找被拆迁人谈话做工作、摸底了解情况、现场丈量、绘图、造表、统计上报、公示等等一系列工作和程序,再次确认被拆迁房屋是合法和应当给以补偿的,然后才会通知被拆迁人去签拆迁协议。
  李刚指出,赣州市章贡区的征地行为是在征地批复失效多年之后,或者没有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实施的。2010年4、5、7月,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公告,对高楼村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和房屋拆迁,声明是根据江西省政府2003年10月30日作出的建设用地征收批复。从批复到实施拆迁,时间跨度长达6年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复已经自动失效,其征地行为是无效行为。
  在李刚看来,赣州市政府46号令、市政府办公厅41号文等均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属于无效规范性文件,或者主要内容都是无效条款。如,剥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嫁女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否定成年但未成家的子女独立获得安置的权利;规定统一的房屋补偿标准,不区分房屋区位、装修等因素,不允许评估等,对土地征收给予的补偿低于规定标准。这些文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或地方立法,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中定案的证据,法院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要坚决排除不合法的证据。遗憾的是,法院却以这些证据作为法律,对被拆迁人定罪量刑。
  李刚认为,农民抢建、搭建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拆迁中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补偿,是否应当退回补偿款,合同是否有效,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结束采访时,李刚律师表示了自己的担忧:“如果全国都这样搞该怎么办?你拆迁户无论提多高的要价,都先满足你,把钱给你,等你的房子拆完之后,再秋后算账,将人抓起来,以诈骗罪判上十多年,拆迁款全部没收。那以后哪个拆迁户还敢签拆迁协议呢?”
  (文中政府拆迁工作人员多为化名)
  

 

3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