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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施故里偷山挖坟难处理

(2012-05-10 17:45:18)
标签:

浙江诸暨

杂谈

分类: 法治事件

西施故里偷山挖坟难处理
(图为张家儿女无比悲痛地祭奠经五天五夜在土堆中翻检出来的父母遗骨)

 

西施故里偷山挖坟难处理

(发表于《民主与法制》杂志2012年第13期)

 

█  本刊记者  李 蒙

 

  又是一年清明节,四月的江南草长莺飞,令人向往。浙江省诸暨市人称“西施故里”,但陶朱街道张四里村村民张伟华等九兄妹,心情却分外沉重:“去年清明时,兄妹同扫墓,今年清明时,魂归知何处?”
  
青山被偷走,尸骨归何处


  2011年7月19日,在外工作的张伟华接到张四里村村民打来的电话,说她家的祖坟被人破坏了。张家兄妹九人已经都不在村里居住,但两个月前的清明节,他们还一起去祭扫过父母的坟墓,当时山青水绿,墓草青青,满山的杉树、茶树、松树郁郁苍苍,没有任何异样。但两个月后,眼前的事实却让他们无法接受:小湾山、大山、丫丫山、边几山、郎家山等六座集体山林因有人进行大规模地非法毁林取塘渣、挖沙作业,已经被夷为平地,遍地的松木、杉木已荡然无存。
  张家兄妹招呼了村里许多亲戚朋友,大家一起在周围的土堆里找了五天五夜,把所有的土堆都翻来覆去地“筛”了无数遍,最后找到了残存的棺木、破烂的寿衣残片,和父母的部分遗骸。父亲的遗骨还有右脚没有找到,而母亲的遗骨只找到了少许,大部分没有找到。
  在张四里村采挖“塘渣”(当地人把组成山体的石块和土渣称做“塘渣”)的,是张四里村村民楼建东和浙江五岳市政工程公司的员工周峤枫等人,因未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属于非法开采。7月15日上午,楼建东、周峤枫等人在诸暨市陶朱街道张四里村小湾山进行挖山,在明知挖山会破坏山上坟墓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措施停工,而将张伟华父母的坟墓损坏。
 
维权被拘留,受害反被告


   “让偷山挖坟者承担责任,让父母灵魂得以安息。”张家子女走上了维权道路,但很快就出事了。
  2011年7月28日,张家人去诸暨市工业新城派出所询问办案进展,双方发生争执,张伟华的外甥女赵蓉儿忍不住用矿泉水瓶敲打了几下会议室的办公桌,被警方拘留。2011年7月29日,诸暨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蓉儿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2011年9月2日,赵蓉儿将诸暨市公安局诉至法院。开庭后,因当庭播放的现场录像与诸暨市公安局之前的事实陈述严重不符,诸暨市公安局主动要求和解。双方最后达成协议:诸暨市公安局撤销对赵蓉儿的治安处罚,并赔偿19000元人民币,赵蓉儿撤诉。
  之前,诸暨市公安局通过初步调查,认定楼建东、周峤枫等人的盗挖山体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分别对参与的三人给予行政拘留5到14日不等的处罚。拘留期过后,将楼建东等人释放。2011年11月25日,诸暨市公安局又以涉嫌“侮辱尸体”为由刑事拘留了楼建东,诸暨市检察院随后以“涉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罪”将其“附条件批捕”。
  楼建东是非法采矿者,但张伟华兄妹通过调查,发现周峤枫的老板郭灿威与此事关联颇深。一份诸暨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郭灿威的询问笔录证实,郭灿威一方面向楼建东购买塘渣,另一方面也派挖掘机去现场挖取塘渣。郭灿威公司的员工也证实,郭灿威派该员工开挖掘机盗挖砂土,该员工也有挖坟行为。
  原来,2011年7月,郭灿威接到浙江省03省道东复线诸暨段工程填土的业务,急需优质塘渣,正好楼建东说有塘渣来源。两人口头约定,楼将山上挖出的塘渣装到郭的工程车中,每车90元。7月10日左右,由于工程量大,郭也派来了两台360型号挖掘机,挖掉张家祖坟的两台360挖机,都是郭灿威的。出事后,张四里村村民将郭的两台挖机扣留在村头。
  令人意料不到的是,2011年12月底,张伟桥接到诸暨市法院的开庭通知:郭灿威声称是挖掘机的主人,因挖山取土过程中,挖掘机被张伟桥扣留,故索要巨额损失70万元。同时,法院已经依原告的申请,采取了先予执行措施,让郭灿威将两台挖掘机开走。
  “太荒唐、太可笑了!”张伟华很气愤,“之前,我们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说郭灿威偸山挖坟,公安机关给我们的反馈是郭灿威没有参与,现在,郭灿威明目张胆地承认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反倒向我们索赔,他凭什么?”
  张家兄妹决定起诉郭灿威,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起诉状递上去后,却收到了法院的“中止审理裁定”。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郭灿威诉张家兄妹案,因为取证困难,所以暂时中止审理。“没有证据,为什么让郭灿威将挖掘机开走?”“为什么他起诉我们时,我们要求中止审理,法院不同意,我们一起诉他,法院就同意中止审理了呢?”张伟华气愤难平。
  
偷山挖坟的证据为何难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楼建东被诸暨市检察院“附条件批捕”,所谓“附条件批捕”,就是楼建东非法开采的矿产价值是否数额在5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应提供证据,如果达到数额,即批捕,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达到数额,不能批捕。
  之前,诸暨市国土局经调查认定,楼建东自2011年5月开始,在小湾山非法开采岩砂,已采岩砂2.86万立方米,获非法收入48.62万元,破坏矿产资源11.44万元。该局于2011年9月2日向诸暨市公安局移交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9月9日,诸暨市公安局将案件退回,主要理由是证据问题。国土资源局的“价格认证结论书”以及“储量测量报告”没有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确认;而根据相关法律,非法开采的量和价值,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鉴定确认,方能作为定案证据。
  诸暨市检察院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一定要经过省国土厅的鉴定。而六座山被挖,显然不是一个人所为。浙江省国土厅只能鉴定出被盗挖矿砂的总量,却无法“鉴定”出楼建东一个人挖了多少。
  张家的代理律师、全国律师协会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魏汝久律师告诉记者:“从律师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诸暨市检察院的态度是:一定要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鉴定结论,才能决定是否对楼建东进行批捕;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鉴定的专家对我说:如果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没有必要到我厅鉴定,我厅也没有办法鉴定出具体哪个人挖了多少立方土,因为具体是谁涉嫌犯罪,是无法通过我们的鉴定得出结论的。”
  “检察机关的慎重,是值得肯定的。但在侦查机关明明已经查清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却在批捕阶段扮演法官的角色,设置一个几乎不可能克服的门槛进而不予批捕,这不仅仅会妨碍侦查的继续进行,也对打击罪犯、保护环境十分不利,同时也将使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采矿罪’形同虚设。”一同代理此案的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振宇律师如是说。
  
案件进展值得关注

  2012年3月28日,本刊记者到诸暨市公安局采访,公安局透露,诸暨市检察院曾决定撤销对楼建东的批捕,但诸暨市公安局已经接到了浙江省国土局的鉴定书,认为楼建东已经涉嫌非法采矿罪,于是再次提请诸暨市检察院批捕楼建东。
  诸暨市政法委表示,政法委对此事非常重视,成立了专门的协调小组集合多部门处理此事,已经开过两次协调会。陶朱街道办事处表示,街道对此事高度重视,曾派人通过公和私的关系找过郭灿威不下十次,希望能调解处理,但都没有达到目的,今后还将继续关注调解此事,争取早日让受害人的心灵创伤得到平复。
  记者发稿前,获悉楼建东已被正式批捕,一度被中止审理的张家兄妹诉郭灿威的侵权赔偿案也即将开庭审理。不管有多难,张家兄妹还是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会为他们和死去的亲人讨还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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