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成: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存在的立法程序“致命伤”究竟在哪里?
(2012-03-11 12: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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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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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来,我就高度关注此事并作了持续报道。期间一个现象引起了我的注意:
这部有着“小宪法”之称、关乎每个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本法律修改,在这起个月内参与发言的学者,多是刑事诉讼法学界人士,而鲜见宪法学专家。期间我也曾经试图联系几位国内宪法学人,但大多数人仍认为这是刑诉法学界的事情而放弃了发言。
久而久之,我总觉得这部法案有些隐忧,除了海内外高度关注的国家安全犯罪、秘密侦查等问题之外,还会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存在。但究竟是哪些问题,一时我也说不清楚。
不过是问题总会出现的。近些天一直在会场的忙碌,使得我疲惫不堪;但一个稍有空余时间的休息,突然使我领悟:原来,这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程序,存在瑕疵。
按照《立法法》第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这就意味着,如果3月5日开幕的本届人大会议要通过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那么至迟应该在2月5日之前,全国人大代表们就应当收到本次会议讨论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即三读稿)。
因此有人在网上发表观点认为,这次全国人大代表收到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的时间,是在全国人大会议开幕以后,认为违反《立法法》的上述规定。
不过据3月8日王兆国副委员长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披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序,于今年1月11日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阅读讨论。由此可见,在“法定时间”这一要素上质疑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合法性(合宪性),并非立法程序违法(违宪)的要害。
真正的要害在哪里?
我注意到,王兆国副委员长在说明中接下来就披露:代表们总体赞成修正案草案,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王兆国副委员长所说的“提请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与立法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草案”,与“1月11日发送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阅读讨论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不是一回事?
不难发现,《立法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草案”,与“1月11日发送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阅读讨论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一回事,而“提请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却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所形成的新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简单说,全国人大代表们此时正在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是真正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1月11日以后全国人大代表们收到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审议二读稿之后的修改稿。两者不是一回事。
这才是问题的真正要害。
正在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是谁来形成的?与二读稿及之后的定稿有何区别?
据王兆国副委员长的说明,这是个没有主语的表述:“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这是我们所能知道的,最大限度的最后信息。
回到《立法法》上来。第十五条所指的法律草案,应该是指二读稿之后的定稿(即1月11日之后发给全国人大代表们的版本),还是指正在审议的三读稿?
对此,需要考察《立法法》第十五条的语义。结合整部法律及其立法原意,不难发现,应该是指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此处不赘述。
那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是在什么时间下发到全国人大代表手中的呢?从王兆国副委员长的报告中,看不出具体的时间点;但可以肯定,不是在2月5日之前下发的。因为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2月13日还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而有权威消息渠道透露,2月19日,全国人大相关人士还对草案做了修改。
所以,可以断言:全国人大代表们收到正在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的时间,远远晚于《立法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开会前一个月。
至于这一程序是否违反《立法法》,应该不用多说了吧?
我得出的结论是:在立法时,宪法学者不能沉默,而要找到自己的用武之地;否则,宪法永远是“闲法”,宪法学者永远是“吃闲饭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永远也树立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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