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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海案报道争议的答复与致歉

(2011-09-15 04:51:44)
标签:

黄秀丽

南方周末

北海律师团

著作权

广播电台

杂谈

分类: 随笔杂感

关于南方周末记者黄秀丽认为我的报道《中国律师的北海行动》与她的《中国律师杠上北海公安》一文内容雷同一事的答复与致歉

 

本文是一篇致歉的声明,但还是想向大家汇报一下我对新闻报道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理解和认识,希望能在有共识的基础上探讨问题,也希望黄秀丽老师和大家批评指正。如果被理解为为自己辩护,我想,辩护也是一种正当的权利,只要不是诡辩,就值得尊重。

 

首先我想声明我对著作权或知识产权在文字载体中权益受侵害的如下肤浅理解:

1、如有段落完全相同的内容,依文章发表前后判断,一般应认定为后者侵犯前者著作权。

2、如有句子完全相同,应做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孤立的句子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没有著作权和知识产权。

3、新闻报道不同于一般的作品,对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在这些理解的基础上,我们再来对比分析这两篇文章。

 

(附:黄秀丽老师关于此事的博文:http://huangxiuli.blog.hexun.com/68128745_d.html

 

在黄秀丽老师的对两篇文章的比对中,列出了相当大篇幅的“雷同或近似”的内容。仔细拜读后我的感受是,我对“雷同或近似”的看法与她有分歧。首先,我认为,仅仅从单个的句子去谈著作权,只要是不同的句子,就不应被视为侵犯著作权。“类似”“近似”的说法,见仁见智,难以确定标准。即使有相同的句子,但在不同的段落中,一般也不应视为侵犯著作权。例如“我爱你”,在许多文字载体中都会大量出现,不可能将它作为某人的著作权保护起来,别人不能使用。语言作为工具本来就是让大家来交流思想的,学习语言,无论说话还是写作,都从模仿开始,怎么能规定某人说过或写下的一句话,别人不能用?我写了“我爱你”,别人就不能写了,那还得了?

 

两篇文章中完全相同而在段落中不同位置的句子(不包括相同的段落),我仔细检查后全部列举如下:

 

1、“然而,此事在全国律师界引发的震动,也令北海方面始料未及。”

 

2、“惊呆了的房立刚也被带到看守所政委办公室。”

 

3、“从这天起,北海律师团会见需要法院盖章证明。”

 

4、“他一次一次地从安检门走过。”

 

5、“此时,全国律协的某领导希望律师们撤出北海,退到南宁,以保障人身安全。不过,来到北海的律师越来越多,最终使陈光武等人顶住了压力。”

 

共有以上五句。但因在文章和段落中不同的位置,我认为我文未侵犯黄文的著作权。

 

两篇文章中基本相同的段落,有如下几段:

 

1、“7月19日、20日、21日,每天上午下午,十几名律师都到北海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又有一群中年妇女,围成一道围墙。‘谩骂、追打、吐唾沫、抓衣服,我们求看守所开门让我们进去,这样就安全了。’陈光武回忆说,看守所不开门,称‘你们进来我们就不安全了’。”

 

这段文字中,我用的是“中年妇女”,黄的原文是“农村妇女”,其他一样。如何判断这些妇女就是农村妇女?我的报道是在黄文基础上对黄文的一种修正。

 

2、“陈光武表示,发生三次‘围攻’,北海警方都没有采取任何调查措施,也没有对双方作笔录,‘明显是纵容,到现在我们也不认为那些人仅仅是受害人家属。’”

 

这段话是陈光武律师的一句话,应属于对陈光武律师原话的引用,黄文有无著作权,值得商榷。

 

3、“两天后,会见终于得以进行,然而事情又起波折。北京律师朱明勇是第一被告人裴金德的辩护人,由裴的妻子杨子玉聘请。他在法院办理会见手续时,被告知已有两名北海律师会见过裴。‘难道北海也要上演换律师的丑剧?’由于杨子玉的抗议和网友的质疑,两名北海律师的委托被解除。”

 

以上三段是连在一起的。

 

4、“7月22日,一直和北海律师团密切接触但沉默不语的全国律协终于表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依法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表示严重关切,强烈要求北海市司法机关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律师人身安全,并切实维护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等合法执业权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这是引用了全国律协的声明,显然并不侵犯黄文的著作权。

 

5、“刑诉法修改也传来好消息。全国人大法工委已表态要修改刑诉法38条,思路是从实体上明确辩护人伪证的事实,以法院生效裁判为依据,而不是像北海官方操作的那样,以侦查机关和起诉书上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程序上则要明确法院主导刑事司法活动,一旦开庭,控辩双方就不能再接触证据,控方更不能对证人、鉴定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追究律师伪证罪,必须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而不能由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来行使这一权力。”

 

这是对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法律修改的消息的引述,涉及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范畴,这样的文字,即使我有意想做改动,恐怕也不大敢改。而黄文中的这段是从哪里来的呢?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直接通知《南方周末》的吗?所以这段文字,恐怕也很难说黄文有著作权。 

 

6、“全国各地舆论一边倒地站在了律师团一方。人民网近期发出了‘是否取消律师伪证罪’的投票,10687名投票人中,9543人支持取消这一罪名。”

 

7、“7月22日,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律师迟夙生赶到北海,通过人大系统约见了北海市公安局刑侦副局长朱辉等人。谈到律师会见权利受侵犯时,朱回答:‘你不拿身份证,我知道你是不是这个律师啊,我必须看到法院的批准,不然谁知道你是不是这个案子的代理律师呀?’”

 

这段在黄文中分为三段,我文中合为一段,虽文字上也略有不同,但脱胎于黄文的痕迹非常明显,我也并不否认。

 

以上就是两文相同的段落,我认为,2、4、5三段在著作权意义上探讨的价值不大,1、3、6、7四段属于前文引述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规定,根据第二十二条,“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那么,我是否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呢?在我文中,其实有这样一段文字——

“‘4名律师被抓,绝对不是偶然。’据《南方周末》报道,北海市公安局向政法委汇报后,政法委书记莫亦翔数次召集公检法司部门开会,确定调子:‘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4名律师辩护过程中肯定有罪,必须抓捕。’”

这段文字中,已经提到了《南方周末》,但没有提到作者。

黄秀丽老师认为,仅仅这一处提到《南方周末》是不够的,应该只要是引用的地方都注明是引自《南方周末》。我认为,这样做将形成巨大的阅读障碍,也不是媒体的一般做法。我应当在文后注明,“本文多处内容引自《南方周末》的《中国律师杠上北海公安》一文,特此鸣谢”,这样才比较妥当。这是我的一大疏忽,犯下这样的错误,我无法原谅自己,但还是要请求南方周末报社、黄秀丽老师和广大读者的原谅。

再者,我还想提及一点,我在北海采访期间,北海律师团给了每位记者长达百页的文字材料,是让记者可以引用的。同时,我的文章也多处引用了北海律师团的几位律师的博客中的文字,但现在已无法一一记起,所以,在文末,也应注明“本文还引用了北海律师团律师的博客中的一些文字,特此鸣谢”。

第三,我还想提及一点,我对黄秀丽老师在7月中下旬是否去过北海采访表示好奇,但也不强求她一定作出回应,同时也不觉得这会影响我请求她原谅的诚意。但我的担心是,她如果没有实地采访,她的稿子是如何写的,是否是电话采访完成的?是否她也引用了别人的文字而没有注明出处,那也意味着我可能也间接侵犯了我尚不知道姓名的一些人士的著作署名权。

第四,我想说,目前国内媒体引用他人报道时往往只注明哪个报社,没有注明是哪个记者写的,这是否是一种缺憾?供大家思考。

因黄秀丽老师与我交往已有几年,我这次引用她的报道时,没有严肃认真地对待,特别是没有注意注明,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她会像我一样不严谨。这次教训很深刻,再次向黄秀丽老师真诚道歉,并感谢您在这次事件中对我的帮助。我自信如果觉得自己错了,不是一个没有勇气认错和道歉的人。希望能得到黄秀丽老师的原谅,我多年拜读您的文章,一直引您为我的前辈和榜样,抱着时时处处向您学习的心态,这次事件可能正好圆了我的一个学生梦。

最后,我想指出,这两篇文章在思路上有极为明显的差异,结构上也完全不同,我文是对北海律师团的完整叙述,而黄文是截取其中一段故事。两篇文章立意有深浅之分,文字功夫有高下之别,我的稿子较黄秀丽老师的稿子的水平相差甚远,黄秀丽老师说我“抄袭”了她的风格,我认为这是对我的过高评价,风格其实是很难“抄袭”的,除非一字不差地从头抄到尾,但两文相同的文字可能只占5%到10%,但我并不否认在写作之前拜读了黄秀丽老师的稿子并有所引用而并非巧合,同时也认为作为新闻报道,这种引用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是在注明作者及报刊上犯了令人难以原谅的错误。

黄秀丽老师,如果您能原谅我,希望我们几年的友谊不致因此中断,从此不会成为陌路人。

对我的以上说法,欢迎大家批评指正,我将不断听取各方意见,不断认识自己的错误,争取不断的进步。

再次向《南方周末》和黄秀丽老师等人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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