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型法台前的浓浓慈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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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型法台前的浓浓慈爱
■本刊记者
曾经是一米多高的“黑笼子”“冷板凳”,孩子坐进去只能露出个小脑袋的被告席,变成了只有70厘米高式样精巧的“课桌”“课椅”。以未成年人被告席为中心,形成英文大写的“U”字形。色彩是天然的暖色调,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帮教席分别在同一弧线上,既便于执行职务,又易于跟孩子沟通,出席法庭的帮教人员也感到自己是法庭的一员……既有庄重严肃的法庭特色,又增添了慈爱与温情,既是法庭,又是课堂。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U”型法台前,被人们称为“法官妈妈”的尚秀云法官已经奋斗了23个春秋,有谁能说得清她给多少孩子送去慈爱与温情,帮助与鼓励?她说:“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本质的不同,把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分开来,是尊重未成年人权力的体现,就像医院体系里有专门的儿童医院一样。现在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定罪处刑适用的是同一部《刑法》,侦查、起诉以及审理程序也都规定在同一部《刑事诉讼法中》,这两部法律仅以七个主要条款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及不公开审理等内容,距离司法实践的需要与其他国家有关立法比较,差距确实还是相当大的。”
法官妈妈挽救了多少孩子?
杨洋(化名)留学深造之后,本来完全可以留在外国工作,但他放不下仍在国内的聋哑妈妈,就选择了回国工作。每年春节,他都回北京和妈妈度过,同时也会来给“尚妈妈”拜年。十几年前,如果不是遇到了尚妈妈,他可能不会有今天。
杨洋的父亲是个普通工人,母亲出生在军队家庭,外祖父曾是军队干部。少年时母亲因喂军马被马咬了一口,后来恶化为化脓性败血症,治愈后双耳全聋。父母结婚后生下杨洋,他从小标致聪明,对妈妈的感情极深。
15岁那年,他读初三。一次从网络上看到国外有一种治疗耳聋的仪器,价值8万元人民币。他想,如果我有8万元,就可以买这个仪器来给妈妈治病了。他的邻居家有一个问题少年小强(化名),经常与他来往。他发现有一个比他们小两届的同学小刚(化名),其父是某公司经理,家里很有钱。一次杨洋和小强到小刚家玩,无意中拉开小刚家的大衣柜,发现里面有成捆成捆的百元人民币。离开小刚家后小强起了偷窃之心,告诉杨洋,杨洋想起那个可以给母亲治病的仪器,居然鬼迷心窍地成了小强的同谋者。两人到小刚家偷钱,怀揣一把菜刀,开始是偷,偷了三千元,后被小刚发现,就拿出菜刀来吓唬小刚,因此后来被定为“抢劫罪”。
这个案子交给尚秀云审理,看完案卷,尚妈妈对杨洋非常同情。杨洋的妈妈得知儿子犯罪,急得头发大片脱落,爸爸则整天眼瞪着天花板发呆,夫妻俩一星期只吃了六两饭。杨洋知道这些情况,在看守所终日以泪洗面,特别后悔。考虑到杨洋以往表现较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有自首等情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件审结了,但尚妈妈的工作才刚刚开始。
尚妈妈到杨洋所在中学去做工作,希望学校能让他继续读书,不中断学业。经过几次努力,学校接收了杨洋。
此后,每月一次的“少年接待日”,尚妈妈下班后都会等杨洋来法院。她要求杨洋汇报思想体会,每个月都要有一个进步或做一件好事。她让孩子思考“我是怎么长大的”“不能让妈妈再流泪”等问题,写出心得体会。还让他换位思考,“假如你是那个被抢的人”你会怎么想。经过两年的跟踪帮教,杨洋的思想转变很大。一次,杨洋捡到一条金手链交给学校,学校交还了失主,失主感激地写来表扬信,说金手链是男朋友送给她的定情信物,没想到能失而复得,感谢学校培养出这么好的学生。杨洋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在班上名列前茅,并且在北京市艺术特长测试中获得某器乐专业二级证书。他还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高考临近了,尚秀云想,如何让悔过自新的孩子同样能以自己的努力创造美好的未来?杨洋品学兼优,又有音乐特长,很可能考上全国重点大学,可他的档案里还有犯罪前科材料,会影响他的高考录取。尚法官主动找到学校校长,提出能不能将杨洋的犯罪材料转由法院少年法庭保存,限制其前科公开。开始,没有得到校长的支持。为了打消校长的顾虑,她又到区教委查找有关文件。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校长终于答应了她的请求,对她说:“尚法官,我真服了你了,现在我才明白,你审判的少年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考上大学。”
杨洋很争气,以572分的成绩考取了一所全国重点大学。在大学期间,他积极要求进步,后来又到国外攻读硕士研究生。正是由于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实行限制前科公开的探索,他才能顺利地出国深造。即将离开祖国的前一天晚上,他特意来到法院与尚妈妈告别,他不禁泪流满面,说:“我永远也不会忘记,是国家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官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杨洋现在工作很好,收入颇高,又非常孝顺母亲,也把尚秀云当作了自己的妈妈。如果不是尚秀云法官多年来对他的关怀和保护,他的人生轨迹肯定不会像现在这么美好。
23年来,尚秀云审结了871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处未成年犯1056人,其中适用非监禁刑256人。这256人中,有100人考入了各类专业学校,22人考上了清华、北理工、华中科技大学、中央戏剧学院等名牌大专院校,3人考取研究生,两人出国深造,重新犯罪率低于1%。
建立“父母准入制”和“家长责任制”
尚秀云曾经调查过2002年“蓝极速”网吧纵火案的案发原因,25名青少年葬身火海,而作案者是4名未成年人,最年长的才17岁,最小的只有13岁。案件的起因不过是14岁的宋小勇和13岁的张小力因无钱上网被服务员羞辱,大火燃起时14岁的刘小军和17岁女孩小芳还亲眼目睹了救火现场。他们被捕后也表现出“惊人的镇静”,宣判时宋小勇还不服判决,认为自己不该对受害人家庭作出赔偿。
这四个孩子无一不是来自离异家庭,脱离父母的监护,全都失学在家,脱离了正常的生活轨迹。刘小军父母离异后跟姥姥生活,母亲两三天见一次,父亲一个月见两三次。天天泡在网络里,迷恋网络游戏,并在那里认识了小芳。小芳的父亲吸毒,一次学校做禁毒宣传时有同学抖出她的父亲吸毒,她从此排斥学校,经常逃学在家,家里天天吵架,她就选择了网吧。宋小勇的父亲曾故意伤人,吸毒,13年间与3个女人同居,小勇多次遭到她们的打骂。小勇本来是个好学上进的孩子,小学还担任过班长,但2002年他父亲因复吸被劳教两年,他从此灰心丧气,开始混迹网吧,结交不良少年。张小力的父母离婚,与小勇租房同住,他曾抢过同学的钱,还喜欢搂着女孩招摇过市。
多年的审判工作使尚秀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每个个案都不仅是一个犯罪现象,对犯罪少年来说,是家庭、学校、社会各种消极因素,特别是家庭因素在少年成长过程中综合作用的复杂发展过程。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所启蒙学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环境是家庭,最早受到的教育是家庭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父母的优良品行可以使未成年子女积极向上,健康成长。反之,不良的家庭环境和不当的家庭教育则可能使未成年子女养成不良的品德和行为习惯,甚至违纪违法。
2009年12月,尚秀云法官和她的助理张莹一起,曾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的配合下,从在押的数百名未成年犯中随机抽取119名作了问卷调查,调查结论显示,父母关系、亲子关系以及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年有重大影响。
调查显示,119名孩子中,生活在婚变家庭(包括单亲家庭、父母离婚后再婚的继亲家庭、父母关系紧张的婚姻动荡家庭)的孩子有72名,占60.5%。对72名来自婚变家庭的孩子的调查中,父母经常吵架的占45.8%,家庭气氛紧张的占37.5%,家庭成员中被拘留、劳教、判刑的占22.2%。这72名少年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仅占66.7%,自述父子或母子感情一般甚至紧张的占70%,有心里话愿意与父母交流的不足三分之一。72人中有56%经常夜不归宿,62.5%曾离家出走,第一次离家出走的最小年龄仅9岁。这72人中父母的监护能力薄弱,经常去网吧的占61.3%,经常进入未成年人不适宜场所的占76.5%,经常观看血腥暴力书籍的占82.4%,经常观看淫秽色情书籍的占46.2%。在个别孩子中也有父母离婚后因为溺爱导致犯罪的。
从这些调查中也可以看出,孩子犯罪的原因其实有一大半都在父母身上。尚秀云说,父母关系本身是一个实在的教育因素,父母间真挚的爱情是未成年子女成长的精神力量。对婚姻和性的随便放任是孩子将来犯罪的远因。2009年我国的协议离婚率已从2001年的52.8万对增至171.3万对,增长了2.24倍。父母关系不和,经常吵闹,对孩子的情感造成很大伤害,而美国儿童心理学家索克说,“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创伤仅次于死亡。”
父母关系紧张甚至离异,也造成了对孩子的监护弱化或缺失,孩子就很容易到社会上去寻找温暖,从而被不良少年甚至犯罪团伙诱骗,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在一个案例中,父母离异后的小龙(化名)随爷爷奶奶生活,一天夜里发高烧,他给爸爸打电话,请爸爸送他去医院。爸爸说,你自己去吧,找奶奶要一百块钱,我明天还给奶奶。小龙又给他的一个哥儿们打了电话,哥儿们立即开车来接他去医院,垫付医药费,并陪床守候他一个通宵。从此,小龙对这位“大哥”感激不已,愿意为大哥赴汤蹈火,在犯罪团伙中表现得特别积极。其实是他的父母把他推向了犯罪团伙。
尚秀云说,面对越来越多的因父母婚变而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最有效的预防对策当属提高婚姻质量,保持婚姻稳定,应强调婚姻的严肃性和神圣性。她建议实行“父母准入制”,由相关部门对新婚夫妻即“准父母”进行如何做称职父母的教育培训,并进行父母资格评估与认定;将学习如何科学教子、立德育人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对未成年人监护状况的监督,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屡教不改的,应撤销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父母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引入“家长责任制”,对不合格的家长建议其就读“家长学校”,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立即改正。
“国家是孩子的最高监护人”
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规定。这条规定新增的背景,是当时很轰动的一起刑事案件。
尚秀云说,全国现在有3.41亿未成年人,让他们中的失足青少年为过去的一起刑事案件付出沉重代价,弊远远大于利。她认为这条法律应该进行修改,国际上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纪录一般都有“消灭”制度,我国目前至少应做到“限制前科公开”。限制前科公开,就是应保证前科纪录的公开不影响未成年人将来的升学、就业和正常生活。
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193个签约国,是签约国家最多的一部联合国公约,被称为“国际大宪章”。这部公约中规定了儿童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被保护权,也确立了儿童优先、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其中规定,“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我国既是这个公约的签约国,国内法律就不能与公约相抵触,类似《刑法》第一百条的相应条款应作出修改。
有学者说:“一个成功的国家一定是重视孩子的国家,一个成功的民族一定是重视孩子的民族,一个成功的家庭一定是重视孩子的家庭。”一说到“孩子”这两个字,尚秀云的声音就变得异常的柔和,柔和里还透出些许激动。她说,为孩子谋福祉是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我们今天怎样对待孩子,就将收获人类怎样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