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黄秋华51
黄秋华51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25,372
  • 关注人气:1,887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禁止对学生性骚扰的规定纯属脱裤放屁

(2014-10-09 23:06:03)
标签:

对女学生性骚扰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雷人且脱裤放屁

分类: 时评

高校教师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索要或收取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今天下午,针对近来暴露出的高校教师师德突出问题,教育部已首次划出针对高校教师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109日新京报)

对“红七条”的其中六条,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这样的规定,笔者持赞成态度,并乐见其成,但对其中“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这一条,笔者却颇有微词。

事实上,无论对学生性骚扰,还是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一旦涉嫌一方通过不对等地位,加以胁迫,其中已经涉嫌性欺诈或性讹诈(敲诈)性质,而以欺诈或讹诈手段而对学生进行性骚扰或利用不对等关系违背对方意志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该教师就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而刑事犯罪与违反规定之间如同数理哲学中的包含与被包含,犯罪本身涵盖了违反规定,换言之,既已构成犯罪,说明其已自动不再具备教师资格,且将遭到严厉的刑事处罚,此种情况下,学校对其追加的处分可以说已经一点意义都没有了,因此说,教育部关于“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规定实在有点脱裤放屁,多此一举。

笔者认为,与其出台这样的雷人禁令,勿如把更多的时间放在对高校教师的教育和其他方面的管理上,让学校归学校,法律的归法律,岂不更好?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