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警方击毙上访群众真的处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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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时评 |
5月15日,云南镇雄警方称当街开枪击伤一名“驾车冲撞赶集群众”的男子,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警方通令表彰了“果断依法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但警方的出警处置在目击群众中引发了争议。
早在上海千名民警配枪时,笔者就表达出了这样一个担忧,一旦出现危害安全的突发事件,比如持械抢劫、绑架人质以及像昆明暴恐等那样已经危及不特定人群公共安全,且场面已经不可控的情况下,开枪是一个好的选择,自然会获得公众首肯。但有一种情况显然要慎行,比如在地方政府拆迁过程中,面对“气势汹汹”的拆迁对象,民警们能不能拔枪以对?碰到其他类型的缠访、闹访群众闹事,且肢体冲突较厉害时,配枪民警该不该开枪?又比如,因群众工作做不到位,碰到群众宣泄性围攻时,民警该不该开枪?
显见,相较于前者,后者不过是人民内部矛盾而已,持枪民警彼时无可置疑会处于两难境地,而这就需要有关方面给予严格界定。失望的是,至目前为止,疑似只有一条笼统的原则可供参考,那就是:少动枪,但到了万不得已也会坚决亮剑。少动枪是对的,但在怎样的情况下,面对怎样的对象,才算“万不得已”?恐怕得像制定法律条款那样,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了,把条款“细”则捋得更细一点。并严格组织配枪民警学习,这样才能让广大公众真正安心。
回到现场,笔者注意到,方九书的挥刀显然在开车之前,那么,彼时不击伤或击毙,说明方九书彼时的挥刀只是象征式(或者壮胆式)的,对周遭人群危害不太大,否则,警方不可能容忍他从容收刀,爬上农用车。由此,或可推测其后来并无开车冲撞“群众”的主观意图。如果无主观意图,那么警方担心的危害公共安全一幕显然只是臆测,此种情况下,开枪是否真正必要?存疑。
还有一个疑问尚待厘清,既然特警鸣枪,并已打破轮胎,据目击群众反映,此时“车速很慢,比人步行还慢”,说明驾驶室内的方九书驾车冲撞“群众”的危险已经无限降低,为何仍发射子弹?当时究竟发射了几颗?上访群众有别于其他犯罪嫌疑人,麻醉枪等无害生命的武器为何不能成为一种更为优化的选择?存疑。
最后,当地警方表示,民警在警示无效的情况下朝驾驶室内的方九书开枪,也是为了制止方九书,并不是为将他击毙。驾驶室位置比较高,警察看不清楚方九书的具体位置,不存在故意将他击毙的说法。在笔者印象中,农用车的位置一般并不高到“看不清驾驶人位置”的程度,当地警方的说法,并不能让人信服。
目前,虽然镇雄检方已作出认定,但这种自家人查自家人的模式还是值得商榷,要排除警方滥用枪支的嫌疑,恐怕还得出示有说服力的证据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