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些事,所以写博文的时间自然是少了,但微博( http://t.sina.com.cn/sunhaobob
)还是偶尔会玩的。有的人在微博上工作,有的在微博上帮助人,有的在微博上交朋友,他们都能够很好地利用它,这些的确是我应该学习的。我不过是在上面写写生活,偶尔会关注一些社会新闻;毕竟,看新闻的主要途径基本上都是通过报纸。
但不得不承认,在微博上,你会看到一些让你意想不到的“奇闻异事”。就说说昨天在微博上流传比较火的一件事。
昆明,16岁在校女生丢失电动车,恐父母责怪,遂上网求助,一纠缠其多日的男子乘机相诱,许诺以1万元诱其‘卖处’,女孩情急同意。事毕,该男子潜逃,报案后推测其属惯犯,以猎艳为乐事,身份证、手机卡均非实名。现女生父母痛心不已,不惜暴丑以求揪出该男,让他人免蹈覆辙……
事后,让这一家人觉得比抓住这名男子更艰难的是,如何惩罚这个行径恶劣的男子。相关的律师查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但得出的结论都是,不论如何定罪都有些尴尬,而该男子的行为也并不构成强奸或是诱奸。
其实,上网查证其可靠性,才发现这件事一个月前就在《云南信息报》上被报道过。
实际上,女孩和女孩的家里面肯定觉得这事儿挺冤屈,毕竟受害者是自己,而得利者却是男子,但在法律上,这种事情却是要双方都承担责任。
因为按照《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当事人年满16岁,已经有权利决定和谁发生性关系,但此事却涉嫌到卖淫嫖娼,可以采取治安处罚”。
大体意思就是,女孩已经年满16岁,而在发生性关系时,双方都有利益上的诉求,男子正是抓住了立法上的疏漏进行有一定危害性的活动,所以才会形成现在的悲剧。
事情过后,大家都平静下来想一想,其实涉及到这个事件中的所有相关的人都脱不了干系。男子虽然打了一个法律的擦边球,但他遭受了道德上的谴责;而女孩子感觉很傻很天真,根本没有形成做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内心根本没有一个基本的底线,这是和家长的教育是分不开的,另外,还是性观念的缺失造成了惨剧。对于家长,我想平时和子女的沟通还是不够,如果是其他家庭的孩子,如此数额的款项,孩子应该和父母商量,征求他们的意见,但孩子却没有;那么,其中必有难言之隐。
16岁的孩子,为何首先就想到用贞操来换取金钱?“学校里的很多女同学都以上大学前仍是处女为耻,而男同学则以占有过多少处女为荣。”想不到这句话也是从她口中而出。
说到底,还是这个“破处的潮流”酿成了悲剧。说到底,这种事情并非偶然。这样的事情也绝不会只发生在她一个人身上;只不过她没有得到平等的回报罢了。更该反思的,是女孩们自己。
2010年12月08日
老丑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