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上头电子烟”律师辩护思路
(2022-09-28 09: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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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上头电子烟”律师辩护思路
一、
2021年7月1日始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整类列管,加之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体系复杂,社会大众对“电子烟油属于列管毒品”有个接受和认识的过程。被告人主观上可能系间接故意,相比明知而出售电子烟油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二、涉案电子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的毒性、成瘾依赖性尚未确定。就实务案例来说,电子烟吸食人员并未像吸食海洛因,冰毒人员那样一律强戒,说明其成瘾性尚不确定。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毒品犯罪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的,应认定 ‘情节严重’”。该司法解释于2016年4月发布并实施,“多次贩卖”应适用在此之前被列管的传统海洛因等毒品。合成大麻素2021年7月1日刚列管,适用该司法解释应与多次贩卖海洛因等有所区别,毕竟毒品种类,成瘾性,依赖性,群体认知等不同。
四、最高院刑五庭马岩、方文军法官在《新精神活性物质办案手册》中认为:“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性大小、致瘾癖性、戒断性,综合考虑滥用和犯罪形势、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量刑。办案中对于没有明确折算标准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一般宜在第一档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刑罚,不能轻易升格法定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