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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上头电子烟”律师辩护思路

(2022-09-28 09:49:14)
标签:

365

贩卖“上头电子烟”律

分类: 律师辩护

贩卖上头电子烟律师辩护思路

 

一、  被告人属于主观间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

202171日始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整类列管,加之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体系复杂,社会大众对电子烟油属于列管毒品有个接受和认识的过程。被告人主观上可能系间接故意,相比明知而出售电子烟油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二、涉案电子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的毒性、成瘾依赖性尚未确定。就实务案例来说,电子烟吸食人员并未像吸食海洛因,冰毒人员那样一律强戒,说明其成瘾性尚不确定。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毒品犯罪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的,应认定 情节严重’”。该司法解释于20164月发布并实施,多次贩卖应适用在此之前被列管的传统海洛因等毒品。合成大麻素202171日刚列管,适用该司法解释应与多次贩卖海洛因等有所区别,毕竟毒品种类,成瘾性,依赖性,群体认知等不同。

四、最高院刑五庭马岩、方文军法官在《新精神活性物质办案手册》中认为: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性大小、致瘾癖性、戒断性,综合考虑滥用和犯罪形势、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量刑。办案中对于没有明确折算标准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一般宜在第一档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刑罚,不能轻易升格法定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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