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理解和适用
(2022-09-26 12: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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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 |
分类: 其他常见犯罪 |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理解】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的罪名,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职责伦理关系和少女身心健康权,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与处于被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状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司法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本罪与奸淫幼女类强奸罪的区别。奸淫幼女类强奸罪的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中就包含对不满14周岁幼女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本罪的被害人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犯罪主体是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这些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若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若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则构成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本罪与普通强奸罪的区别。从逻辑上分析,“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包括两类:
第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与这些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发生性关系;
第二,这些负有特殊职责的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未成年女性意志,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