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2022-09-14 16: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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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
分类: 其他常见犯罪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即分别为三个以上行为人或团伙组织提供帮助,且被帮助的行为人或团伙组织实施的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不宜理解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前述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七)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三个以上的个人(团伙)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诈骗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的;
(九)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
(十)利用被出租、出售的电话卡、信用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收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即分别为三个以上行为人或团伙组织提供帮助,且被帮助的行为人或团伙组织实施的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不宜理解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前述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七)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三个以上的个人(团伙)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诈骗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的;
(九)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
(十)利用被出租、出售的电话卡、信用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