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南宁分行是否为储户存款被“内鬼”盗窃承担责任
(2022-03-26 09: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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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披露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部原总经理梁某借为小企业融资和企业提供贴息为名,伪造银行大额存单,以假存单换取储户真存单,转走储户存款2.5亿元,目前尚有1.2亿元的存款无法兑现大案。法院一审判决梁某系个人行为,银行在这起大案中没有责任,不承担偿还储户存款的义务。消息传出,立即引发网友的愤怒声讨,认为银行“内鬼”卷走了储户的存款,银行不担责,储户把钱存在国有银行里也不安全,今后谁还敢把钱存在银行里?法院判决与网友意见反差极大,这个问题谁是谁非,我这个曾经在银行从业数十年,并且在银行内部监督岗位工作多年的老银行人,有必要说说个人的看法。
在我国,金融行业管理、经营、监督体系非常完备,并且执行有力。人民银行是金融行业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金融政策和法规,特别是制定银行的存款、贷款利率政策;商业银行是经营机构,在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范围内开展银行业务,特别是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贷款利率,不能自行其事;银保监会(局)是金融业务的监督单位,监督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和法规,严格查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和个人。
在我国,各家商业银行执行的存款、贷款利率都是透明的,就是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即使各家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有一定的上下浮动权限,也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超过这个范围就是违规行为,必定受到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局)的严厉处罚。一般来说,各家银行都会在自己的营业场所张榜公布该行执行的存款、贷款利率水准,方便客户了解利率情况,接受内外部的监督检查。
我国的国有银行都是超大型的银行,分支机构遍布全国,银行员工少的数万人,多的数十万人,管理难度大,难免出现几个“内鬼”伺机作案。银行不是法外之地,也有极少数员工因家庭变故、巨额博彩亏空、股票期货买卖巨亏、吸毒、养情人等恶习,经济状况入不敷出,从而把罪恶之手伸向自己的客户,特别是亲友、熟人、邻居等。
就法院披露的梁某案件情况来看,梁某的一系列操作都是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正常银行大额存单利息之外,梁某许诺每月额外支付中间人4.5%左右的收益,并解释是用款企业的贴息。银行业内人员都知道,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这个超出正常存款利率的部分就是违规行为,一经监管部门查出,机构和个人必定受到严厉的处罚。此外,在办理存款过程中,梁某向储户提出,大额存单密码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存单须在梁某、企业方、储户在场时封存并签字;存单到期后,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存单封存后,客户将身份证交给银行梁某与企业方去核实客户身份。这些超出正常银行存取款业务范围的要求,实际上为梁某窃取储户存款资金打开了方便之门。果然,为顺利窃取银行客户存单款,梁某让其实际控制的南宁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客户不注意时替换了真实存单。经此一系列操作,储户的存款在梁某那里成为不设防的资金,梁某随时可以盗窃转走。
银行员工具有社会特性和自然属性。银行员工如果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银行业务,就有银行经营的社会特性;如果超出银行的正常业务范围,欺骗客户,违法操作,有可能具有银行的社会特性,也有可能是他个人的自然属性,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事实判案,也就是依据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过错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来判案。
在工商银行南宁分行这个案件中,除储户在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的大额存款业务是银行正常的业务外,梁某承诺的额外收益并不是银行开办的业务;梁某对大额存单提出的密码设置、封存、取款等要求是不合规的,同时得到了存款人的认可并协助完成,储户也是有责任的;梁某指使他人伪造存单并换下储户的真实存单,这是伙同他人共同犯罪,纯属个人行为。因此,这个案件法院判定是梁某的个人行为,银行不担责,是有法律根据的。
当然,办理银行大额存单提前取款业务,需要同时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存单、密码、身份证件。梁某已经掌握了储户的存单和密码,如果她没有储户的身份证件从而转走了储户的存款,银行是有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梁某在假存单上加盖了银行的印章,银行也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按照我国先刑事案件后民事案件的审理次序,等梁某刑事案件二审结束后,储户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银行,追回自己的存款资金。但储户如果把自己的身份证件都交给了梁某,假存单上的印章也是伪造的,以我接触过的类似案件,储户想从银行追回存款资金基本没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