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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性人息偏差”和“强迫性人格缺陷”

(2021-06-06 21:05:20)
       对于强迫性人格倾向的第一种类型,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强迫性人息偏差”和“强迫性人格缺陷”之间作出区分。前者表示个体在大多数生话工作情境中都表现出强迫性人格的特点,且这些特点已经超出了正常的人格风格的程度,对个体适应和人际关系构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后者表示个体只是在少数情境中(例如在生活或职业压力下)表现出强迫性人格的状态,且这种状态已经达到强迫性人格障得所具有的严重程度。因此,前者是一种整体性的人格微小偏差,而后者是一种局部性的人格缺陷。另外,强迫性人格偏差/缺陷与强迫性人格障碍存在一种比较明显的区别。强迫性人格偏差或缺陷者对于自己的偏差或缺陷通常有一定程度的自知力,能够反思自己的强迫性的消极后果,愿意修复自己的人格缺陷,而强迫性人格障碍者则很难承认他的强迫性的消极后果,往往给自己的强迫性赋予绝对积极的意义。
     笔者把人格中适应良好的强迫性人格倾向称为“强迫性人格风格”和强迫性人格状态”。前者指个体在大部分情境中都表现适应性的强追性。例如,个体倾向于追求完美、条理性、计划性,有很强的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但这种风格能够根据现实而调整,并不僵化,在需要放弃强迫性的时候就能够放弃它,强迫性对于此类个体的影响基本上是积极的。强迫性人格状态则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个体能够调动其人格中追求完美、计划性条理性和规则意识的元素。这种调动,是为了有效应对生活或工作中的挑战但这个人在大多数情境中并没有表现出强迫性人格风格。例如,一个面临大考的学生能够给自己制定严格的计划并能够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但他并不是一个有计划的人。再如,一个工程师在设计机械图纸、完成试验时够做到一丝不苟,但在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却是一个随和、随遇而安的A,并不是一个完美主义者。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把人格的强迫性看成三种层次:强迫性人格风格/状态、强迫性人格偏差/缺陷、强迫性人格障碍(见下图)。在本书中,强迫性人格风格/状态与强迫性人格偏差/缺陷合称为“强迫性人格倾向”,与人格疾患——强迫性人格障碍——相对应。笔者把强迫性人格障碍者和强迫性人格倾向者又合称为“强迫性人格特征者”(见下图),用这个概念描述类在动机和行为的层面上相似的个体。从强迫性人格倾向到强迫性人格障碍,强迫性从一种风格到一种偏差再到一种障碍的区别,中间并无判然分明的界限,而是一个连续体,它们的区分只能是大略的。笔者根据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经验粗略估计,强迫性人格障碍在人群中大约占1%—5%,而有强迫性人格偏差/缺陷者估计在5%—10%,有强迫性人格风格/状态的人大约5%-15%。本书关注的“强迫性人格者”主要包括强迫性人格障碍者和强迫性人格偏差/缺陷者,两者约占人群的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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