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社会学家、新泽西州立大学教授波彭诺(DavidPopenoe)认为,婚姻从社会学角度就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配偶安排,通常包括性关系和经济上的合作。美国著名家庭学者、韦恩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埃什尔曼(J.RossEshleman)在他的《家庭导论》中,列举了各种有关婚姻的定义。
哈罗德·克里斯坦森的定义:婚姻是一种男女之间择偶的制度性安排。婚姻被看作是家庭组织的前提。婚姻被制度化,是人类的一种严格的社会制度,永远和社会规范相一致。
欧内斯特·伯吉斯与合作者持相同的婚姻观点。他们写道:“动物求偶,而人结婚。其意义不同是简单而明了的。求偶是生物性的,而婚姻是社会和文化的。婚姻是一种仪式,一种被社会认可的结合,一种一旦进入就要对社会承担某种认可责任的关系……婚姻还可能被解释为一种一个或数个男人和一个或数个女人出于某种愿望的被社会认可的联合,他们将分别扮演丈夫和妻子的角色。”
人类学家威廉·斯蒂芬斯认为婚姻是:(1)社会的合法的性结合;(2)开始于一种公众宣告;(3)具有某些共同的思想功能;(4)假设有一个多多少少明确的婚姻契约,详细说明配偶之间、配偶和子女之间的责任义务。
艾拉·赖斯提出了婚姻的总体概念。他认为婚姻是“一个被社会承认的扮演丈夫和妻子角色的个体的结合,其最重要的功能是使双亲身份合法化。”
总结了各种婚姻定义之后。
埃什尔曼提出了婚姻的定义:一个异性爱的结合,总要包括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在任何一个团体或社会中都有必须的、正统的和被认可的两性关系和对孩子的培养;与其说它是私人的事,不如说它是一件公众事务;一种高度制度化的和典型的择偶安排;一种配偶之间共同和相互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假定;一种永久性关系的结合。不过,在后来的著作里,埃什尔曼开始从他先前的立场上后退。他宁愿列举各种婚姻模式,而不肯直接给婚姻下定义,因为那是“危险的”。对于埃什尔曼的立场转变,可以有两种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埃什尔曼是严谨的。因为婚姻在世界——昨天的世界和今天的世界,表现出多样性(埃什尔曼充分地看到了这一点),所以,给婚姻任何一个简单的定义,都可能失于偏颇。于是,最稳妥、最安全的办法是不下定义。这样,便无懈可击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埃什尔曼是在自己的学术立场上退步了。科学是一个逐步逼近真理的过程。有一个定义,总比什么也没有要好。即使这个定义不怎么合理,但可以经过不断地修正,逐步达成对婚姻的科学认识。
太原圆成心理咨询专家认为,实际上,我们的着眼点恰恰是广义上的婚姻关系,尽管一般情况下,我们指的婚姻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是一致的。
进一步可以看到,埃什尔曼对于婚姻的定义,类似于idiographicexplain,它尽可能穷尽各种可能性,使对于“一个现象”的解释尽可能完整“圆满”;而我们对于婚姻的定义,则类似于nomotheticexplain,它不求全面,而侧重于解释一组现象的某一个(或几个有限的)方面,指出某一个(或几个)要素的突出作用或意义。作者前面提出了社会单元和特别关系两个词组,但还是未能为这个词组给出精确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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