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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有效性

(2017-12-03 10:10:08)
       现在,我们重点考察一对男女的择偶过程。让我们继续把目光对准这样一对男女:小李和欣晴。
      在起初,他们开始交往的时候,可能有四种情形:1.欣晴选中了小李,而小李没有选中欣晴;2.小李选中了欣晴,但欣晴却没选中小李;3.欣晴选中了小李,小李也选中了欣晴;4.欣晴没有选中小李,小李也没有选中欣晴。哪一种情形,他们的关系可能成立呢?很明显,第一种和第二种都具有单相思的性质,婚姻不可能成立,第四种由于双方谁也没有看中对方,那么婚姻关系更不可能成立,所以,只有第三种,即当小李和欣晴彼此选中对方时,他们的婚姻才有可能成立。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婚姻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是:男女双方彼此选中对方。我们将它称作婚姻的有效性原理。这里,还需要给“选中”进行一番界定。
       我们讲“小李选中欣晴”的“选中”,是指 “积极选中”,同时包含以下两种含义:1.欣晴在态度上倾向于选择小李;2.欣晴把这种态度变成了具体的行为,就是说,有某种必要的态度表示。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常常遇到一种情形,说某某暗恋着某某。这种暗恋实际上是有态度,而没有必要的行为表示,那么,就不会为对方所知晓。显然,这种“选中”是消极的,无效的。上述过程也可以这样表述。现在我们假设,在一个人群中存在任意一对异性主体1和主体-1,那么,他和她的关系大体可能有四种情况: a.主体1选中主体-1,但主体-1没选中主体1; 91b.主体-1选中主体1,但主体1没选中主体-1; c.主体1没选中主体-1,主体-1也没选中主体1; d.主体1选中主体-1,主体-1也选中主体1。可见,只有d情况下,婚姻1+(-1)能够成立。婚姻1+(-1)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是1&rarr(-1)并且-1&rarr1。这可以形象地比喻为:一票否决,两票通过。就是说,在婚姻决策过程中,男女双方分别有一票表决权,只要有一方投了反对票,不管是男方或者女方,则婚姻就是无效的;只有当双方都投了赞成票,即都同意时,婚姻才能够成立。
       上面,我们说的是择偶过程。实际上,在婚姻存续过程也是如此。如果不是夫妻双方彼此都“爱着”对方,并努力和对方保持一种至少是“正常”的夫妻关系,那么,婚姻就面临解体危险。这里,我们给“爱着”两个字加了引号,实际上等于是给了婚姻一个最低的“爱”的标准:我不离开你。可是,我们这里遇到一个问题,一个无赖——干脆说一个混蛋国王看上了一个女子,那么,她即便不同意,可能也没办法。或者,一对男女自由恋爱,但受到了来自社会、家族和家庭等方面的阻力,例如西方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例如我国古代的梁山伯与祝英台。
      所以,我们的有效性原理必须建立在三个假设基础上: 1.婚姻主体是平等的; 2.主体具有婚姻自由,拥有自主的选择或不选择某一客体的权利; 3.婚姻主要是两个人的事,社会原则上不予干预。在本章和下一章里,如果没有特别指出,我们相信婚姻主要服从于上面的假设,特别需要的时候我们会指出的。选择的有效性原理,可以认为是婚姻学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假设。下一章每一个理论的建立与提出,都离不开它的支持。或者说,在一个演绎推理的框架下,选择的有效性原理,是建立婚姻学各个具体理论不可逾越的鸿沟。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再看小李和欣晴的故事。为什么他们两人相爱,却没有成就婚姻(或者类婚姻关系)呢?既然他们是相爱的,也就是说,小李选中了欣晴,同时,欣晴也选中了小李,根据上一节提出选择的有效性原理,他们婚姻应当是成立的。但事实恰恰相反。我们不能也没有资格责难事实。那么,就只能去寻找理论自身存在的问题。说白了,一定是理论存在某种缺陷。缺陷在哪里呢?我们注意到,回顾前面的故事,尽管小李和欣晴彼此选中对方,但他们的选择时间却是错位的。
        就是说,他们各自总是在不同的时间选中对方:抛开第一次约会不说,在小李追求欣晴的时候,欣晴躲着他;反过来,当小李放弃的时候,欣晴又有所正面的表示而小李却不为所动。于是,一份看上去不错的姻缘,就这样空空地流逝了。因此,我们还需要给选择的有效性原理补充一点,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男女双方 “同时”选中对方。也就是说这种“选中”必须是同时发生的。他们之间,可能有谁先主动(作为婚姻主体)追求谁(作为婚姻客体),但必须在某一时间段内,他们彼此不但态度上倾向对方,并且有必要的行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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