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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不应存在性对抗

(2016-03-15 00:18:27)

    夫妻生活包括方方面面许多内容,其中性生活是增进夫妻感情的重要方式。和谐美满的性生活可以使夫妻关系水乳交融。但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夫妻生活中产生了矛盾,却借助性生活来发泄、表达,存在着性对抗。夫妻之间的性对抗,有的明朗化,有的比较隐蔽,表现形式有许多种。
      常见的有以下几个类型。

1、支配型夫妇中的一方在性生活中扮演着支配者的角色,要求对方无条件地服从。支配型的丈夫认为自己在性活动方面有着支配的特权,把妻子视为性的“奴隶”,要求妻子绝对服从;支配型的妻子认为,是否过性生活得由我的情绪来决定,从而使丈夫处于闻妻言,观妻色的察言观色状态。

2、欺骗型夫妻双方在欲望和能力方面的差异是普遍存在的。性欲较弱的一方为了能满足较强的对方,常常会违背自己的心愿,装出积极配合的姿态。可是一旦当自己的身体健康善满足不了对方的要求时,“欺骗”不能再持续,便会出现情绪上的不满、怨愤甚至对抗。

3、要求过高型夫妇中的一方要求过高,引起对方的不满,从而产生性对抗,这些过高的要求,常因对方的思想意识、生活习惯、身体状态、文化水平和修养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对性生活不满的情绪和心理,从而导致性对抗的产生。

4、封建意识型孕产妇心理保健 夫妻中的一方在性的观念上存在着许多封建意识,从而造成性观念的对抗。

5、不满型一方对另一方的方式和态度不满。例如,有的丈夫对妻子在性生活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状态而不满。

6、要挟型利用性生活作为达到自己某种目的的手段,称为性要挟。有些妻子以拒绝过性生活来作为要挟丈夫在其它方面向自己屈服、低头的手段。当夫妻为某件事出现意见分歧时,女方常常会以是否同意让丈夫过性生活作为交易条件,要挟丈夫,迫使丈夫让步。无论哪种类型的性对抗,都会导致性生活的不和谐,甚至会产生夫妻感情危机。性生活是夫妻感情的产物,是夫妻感情的催化剂和粘合剂,不应是家务事的“筹码”,更不应是要挟对方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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