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心理咨询师解读浪漫的爱

(2016-01-19 22:21:32)
     如果一个男人毫不费力地得到一个女人,那么他对于感情就不会采取一种浪漫的爱的方式。中世纪的浪漫之爱,其目标并不是那些可以和他发生合法或不合法的性关系的女人,而是那些与她们的浪漫的情人有着道德和风俗障碍的有尊严的女人。随着基督教的胜利,男女之间的关系便落入到残酷的境地,这是古代从未有过的现象。古代虽然堕落,却不是残忍的。在欧洲中世纪,宗教和野蛮主义结合在一起,使性生活过于堕落。在婚姻中,妻子是没有权利的,婚姻之外,人们都是罪恶的,在约束未开化男性的兽性时没有目的。这种现象在中世纪很普遍,主教们和他们的女儿住在一起,明目张胆地犯罪。人们都相信牧师是独身的,但现实并非如此。教皇格雷戈里七世曾极力使祭司们抛弃他们的情妇,但是到了阿柏拉德时代,却认为他是可以娶赫罗伊斯的,这是一件不光彩的事。直到13世纪末,牧师的独身主义才开始实行。但牧师还是和女人们有不合法的关系,当然不能把这种关系看成是高尚的或美好的。他们自己也认为这种关系是不道德、不纯洁的。教会也不能美化爱的观念,因为教会对于性持有禁欲的观念。
       如果牧师们破坏了自己的誓言,开始这种犯罪的生活,他们很快就会堕落到凡人的水平之下。教皇约翰23世被指控犯有乱伦、通奸等罪行。圣奥古斯丁的一个获选而尚未就任的男修道院院长,于1171年在坎特布里受审后发现,仅在一个村子里就有他17个私生子。西班牙圣彼拉奥的一个男修道院院长,于1130年被证实,他至少有70个姘妇,列日的主教亨利三世因有65个私生子而被免职。人们不能过分强调这些个别的例子,但人们无法否认议会和教会的作者所提供的证据。在他们的纪录中,还有许多比这简单的、非法同居的罪恶。即使祭司们真的娶了妻子,他们仍会认为这种关系是非法的,他们绝不会有忠实之心。对爱情不专一的现象在他们中间是很普遍的。中世纪的作家写了许多关于修女的故事,说她们和娼妓一样,因为在她们的宅院里发生过大量杀死婴儿的事情。基督教的伟大工作之一,就是铲除世界上不自然的爱,但这种不自然的爱,却经常发生在修道院。在基督教改革运动之前,为淫乱行为而忏悔的呼声非常普遍。在中世纪,教会和贵族之间,都有着一种极为奇特的划分。每种传统对于文明都是有贡献的,教会所贡献的是知识、哲学、教会法规和基督教世界的统一观念。贵族所贡献的是一般法律、非宗教形式的政治、诗歌和浪漫文学。与人们特别有关系的贡献,就是浪漫的爱。说在中世纪之前人们不知道什么是浪漫的爱,那是不准确的,只是到了中世纪,浪漫的爱才成为人们普遍承认的爱的方式。浪漫的爱,其本质在于把爱的对象当做是一种很难得到、又十分珍贵的东西。因此,人们需要付出努力去赢得所爱的对象的爱,或是用诗,或是用歌,或是用武艺,或是用其他所取悦女人的方式。相信女人具有极高的价值可以产生一种难以得到她的心理效果。我认为,如果一个男人毫不费力地得到一个女人,那么他对感情就不会采取一种浪漫的爱的方式。中世纪的浪漫之爱,其目标并不是那些可以和他发生合法或不合法的性关系的女人,而是那些与她们的浪漫的情人有着道德和风俗障碍的有尊严的女人。
       教会的作用就是使人们认识,性从本质上是不洁净的,使女人不可能产生富有诗意的感觉,除非那女人是高不可攀的。爱如同美的成分,必须是柏拉图式的。如果想让现代人去想象中世纪那些富有诗意的情人的心理,那是非常困难的。他们虽然充满热情,却没有发生亲昵举动的欲望。这种情形使现代人无法理解,他们认为爱情不过是文学上的一种说法而已。有时这的确是文学上的习惯,而且文学的表现是为风俗习惯所支配的。但丁在《新生命》一书中所表达的对于彼阿特立斯的爱,却不仅仅是习惯上的。相反,那种情感要比大多数现代人所知道的热烈。中世纪那些大人物认为,现实生活是丑恶的。他们认为,人的本能是腐败和原罪的产物。他们厌恶身体和身体的肉欲,认为只有在冥想中才能得到纯粹的乐趣,但他们所讲的冥想的客体却是超乎性的成分的。在爱的范畴中,这种观点只能产生于在但丁那里所看到的那种态度。一个钟爱某个女人的男人认为不能把她和性交的意念联系在一起,他觉得,一切性交都是不纯洁的。所以,他的爱就采取了诗歌和幻想的方式,很自然地充满了象征主义,这对于文学的影响很大。纵观爱情诗歌的演变史,从发源于弗雷德里克二世的宫殿时起,到文艺复兴时的极盛时代,人们都可以看到这种现象。哈仁格所著的《中世纪的衰落》一书,对于中世纪末期的爱,有着更独特的论述。中世纪,当普罗旺斯的抒情诗人,使得不到满足的欲望占有了诗的爱情观的中心位置时,文明史中一个重要的转机出现了。古人也曾写过爱的痛苦,但那痛苦只是享乐的欲望或爱的失败而已。佩拉马斯和西斯比,谢法拉斯和普洛克立斯所伤感的,是他们悲惨的结局。一方面,那些贵族诗歌的主题是欲望,这些诗歌所造成的观念认为爱是消极的。新诗的理想一方面不能放弃它和性爱的关系,另一方面又包含一切道德的理想。爱成了产生完美的道德和文化的源泉。贵族式的情人由于爱情的缘故成了纯洁的人,精神的成分占了很大比例。
      到了13世纪末,但丁及其朋友们竟然认为爱可以造成虔诚和圣洁的感觉,这是一种极端表现。意大利的诗歌,逐渐恢复了那种恋爱情绪比较正常的表达方式。佩脱拉克则是处于精神化的爱的思想和古代式比较自然的魅力之间。贵族式的爱的制度很快被取消,贵族式的爱的特点也不会再恢复了,不能否认,文艺复兴时期的柏拉图主义仍含有贵族观念,并形成了包含有精神趋向的爱情诗的新格局。法国的情形和意大利却不相同,法国贵族的恋爱观是由《玫瑰花式的浪漫》所支配的。所谓《玫瑰花式的浪漫》就是勇士式的恋爱,它认为爱是可以满足的。其实,这是对教会学说的一种反抗,也是异教徒的一种主张,它认为爱在生活中应当有合法的位置。上层阶级在知识和道德上的观点,都包含在爱的艺术中。在其他时代,文化的理想和恋爱的理想相结合从未达到这样的程度。中世纪哲学的主要任务,就是使一切哲学思想集中于一个中心,就像贵族式的爱的理论要在一个不大的范围里,把一切关于高尚生活的事包罗在一起。《玫瑰花式的浪漫》并没有打破这种制度,它纠正了这一制度的趋向,使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那是一个比较粗俗的时代,但《玫瑰花式的浪漫》所提倡的那种爱却很典型、很风流、很温存,尽管在那些牧师眼里是不道德的。应该承认,这种思想只能为贵族所有,因为这种思想的先决条件不但是悠闲的生活,还要摆脱教会的专制。在骑马比武中,爱的动机是很重要的,教会厌恶这种比赛,却无法取消它,就像它不能取消勇士式的爱的制度一样。在那个民主时代,人们很容易忘记这个世界在许多时代都是拥有贵族的。假如没有骑士制度的浪漫为它开路,文艺复兴时浪漫情爱是不会出现的。文艺复兴时期,因为人们反对信奉异教,爱不再是柏拉图主义的了,虽说它还保存着诗意。至于文艺复兴时期对于中世纪风俗的看法,人们可以在有关唐吉诃德和他的达西妮亚的描写中去研究。西德尼的《阿斯特洛菲尔和斯达拉》就充满了这种传统的影响,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也很受其影响。不要嘲笑我躺在你的床上,因为这寒夜已把我冻僵。这是伊丽莎白时代一位诗人的诗句。应该承认,其情感是率直、坦白的,不是柏拉图式的。
       但也得承认,文艺复兴时期的人,也从中世纪柏拉图式的爱情中学会了用诗歌求爱的手段。《西姆别林》中的克洛汀受到人们的嘲笑,他不会写情诗,不得不雇了一个写手。在中世纪之前,虽然也有大量关于爱情的诗歌,但直接用于求婚的却不多。有一首中国诗反映了一位女子因丈夫出走而悲伤的情形,还有一首具有象征意义的印度诗描写了一个新婚盼望灵魂,这个灵魂所代表的是一个新郎。有人认为,男人很容易得到他们中意的女人,不必用音乐和诗歌去向她们求爱。从艺术的角度来看,如果女人容易得到,那的确是一件好事。最理想的情形是,女人很难得到,但不是完全不能接近。自文艺复兴以来,这种情形或多或少是有过的。所说的困难,一部分是外部的,一部分是内部的,后者是从习惯的道德说教的顾忌中产生出来的。文艺复兴前后,浪漫的爱达到了高峰,其中最主要的倡导者是雪莱。雪莱恋爱时充满了高雅的情感和虚幻的思想,这些都是通过诗歌表现出来的。他觉得产生这些结果的情感是美好的,没有理由去限制爱情。他写诗,是因为他的欲望太大,而受到了阻碍。如果那高贵而不幸的少妇伊米莉亚·维维安妮没有进修道院,他就不会去写《伊壁斯去亭翁》;如果简·威廉斯不是一个贤慧的妻子,他就不会去写《回忆录》。他所痛斥的那些社会阻力,对于他的写作,是一种推动力量。雪莱那种浪漫的爱,所依据的是一种不稳固的均衡,虽然有习俗的阻碍,却并不是不可逾越的。如果这些阻碍是不可逾越的,或者是不存在的,那么浪漫的爱也就不可能出现。拿保守的中国制度来说,一个男人除了他自己的妻子之外,遇不到任何美好的女人,当他感到妻子满足不了自己的欲望时,就会去逛妓院。他的妻子是别人替他选择的,直到结婚之前都是陌生的。因此,所有的性关系都不是浪漫的爱,他从没有为求婚努力过,而情诗却恰恰是从这种努力中产生的。在完全自由的状态下,一个能够写出伟大情诗的男人也许通过他的魅力即可取得成功,付出他那极富于想象力的努力。情诗所依据的是习俗和自由之间某种微妙的平衡,一旦某一方失去了平衡,情诗就不可能存在。
      人们得承认,情诗并不是爱的惟一目的,浪漫的爱即使没有艺术上的表现,也是可以存在的。我认为,浪漫的爱是生活所赋予的最大快乐的源泉。如果男女之间的爱是激情、幻想和柔情,那么在这种关系中就存在着不可估量的价值。不了解这一点,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不幸的。我认为,社会制度应当允许出现这种欢乐,虽说它只能成为人生的一部分,而不能成为人生的主要目的。在近代,出现了一种思想,即婚姻应当产生浪漫之爱。许多人,至少是在讲英语的那些国家,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他们不知道,在不久以前,这还是一个具有革命性的创新。一百年前,小说和戏剧大都是关于青年一代,反对父母包办的传统婚姻的主题,其结果是否真的像那些革新者所希望的那样呢? 马拉普洛普夫人的信条是当人们结婚时,如果双方都不具有性的知识,只是根据浪漫的爱的影响,那么每一方都会认为对方有许多比凡人完美的地方,会认为婚姻是一场长久的天堂之梦。如果那女人纯洁无知,并因此而不能区分性饥饿和情投意合的差别,这种情形就更容易出现了。美国人比较认可爱情的浪漫。这个国家的法律和风俗都是根据处女的思想而来的,其结果是离婚率高,幸福的婚姻很少。婚姻是比两个伴侣的欢乐更加重要的东西,婚姻是一种制度,这制度通过生育成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它的价值超过夫妻之间的私人感情。我认为,浪漫的爱应当成为婚姻的动机,但人们应当明白,那种能使婚姻美满而且能满足它的社会目的的爱,虽说不浪漫,却是现实的。在浪漫的爱中,爱的对象像在迷雾中观望一样,常常不能看得很准。某些女人甚至在结婚之后,可能仍会置身于迷雾之中。她只有真正避免了和她丈夫的亲密交往,而且保守住她内心的思想和情感,以及身体的某部分秘密,才能达到这一目的。这种做法会使婚姻无法实现它最高尚的可能性,因为这种可能性所依赖的是完全没有幻觉的热烈的亲昵行为。浪漫的爱是婚姻所需要的,这一观点和圣保罗的观点一样是不确切的。他没有意识到婚姻所以重要在于孩子。如果婚姻仅是为孩子而存在,那就不必有关于性的规定了。一对夫妻如有了孩子,他们有爱子之心的话,就会觉着彼此之间的感情已不重要。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