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的消极的。把处于积极主动地位的一方叫做婚姻主体,把处于消极被动地位的一方叫做婚姻客体。
在建立婚姻1+(-1)的过程中,一个人往往同时充当着两种角色:选择者和被选择者。作为选择者,他(或她)是婚姻关系的主体,要按自己的标准去决定对对方的取舍;同时,作为被选择者,他(或她)又是婚姻关系的客体,要接受对方的选择——这当中自然有取或舍。例如,本章一开始的例子,作为男方的小李选中了欣晴。这时,小李是主体,欣晴是客体。同样的道理,作为女方的欣晴也是要进行选择的。假如欣晴也恰好选中了小李,那么这时,欣晴就是婚姻主体,而小李则是婚姻客体(有点遗憾,故事的实际发展好像不是这个样子)。只有当一方的小李是另一方欣晴的主体,同时也是欣晴的客体的时候,他们的婚姻才能够成立。同样道理,当小李和欣晴的婚姻成立时,必然有其中一方小李是另一方欣晴的主体,同时也是欣晴的客体的情况。相反,即使一方是另一方的主体,比如在择偶过程中选中了对方,或者在已经建立的婚姻中试图保持与对方的这种关系,但假如对方不是选中了他(或她),或者不再想和他(或她)继续保持这种婚姻关系,即不是对方的客体,那么,婚姻1+(-1)显然不能成立,或者,业已建立的婚姻面临解体。现在,想必读者们该知道小李和欣晴的婚姻为什么没有成立了吧?就是说,当婚姻1+(-1)不成立,至少有一方不是另一方的主体(或客体)。于是,我们获得两个并列的充分必要判断:
1.婚姻1+(-1)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是,1是-1的主体,同时-1也是1的主体。或者:
2.婚姻1+(-1)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是,1是-1的客体,同时-1也是1的客体。我们将命题1称为互为主体原理。它的意义在于:在婚姻当中,我是你的主体,你也必然是我的主体。将命题2称为互为客体原理。
它的意义在于:在婚姻当中,我是你的客体,你也必然是我的客体。
87可以看出,命题1(互为主体原理)与命题2(互为客体原理)是两个等价的、可以互换的命题。也就是说,只要命题1成立,命题2一定成立;反过来,只要命题2成立,命题1一定成立。到这里,有读者可能会问:婚姻中除了作为婚姻主体的两个人——男人和女人,还有别的什么人吗?有人可能认为有,比如:
1.孩子。结婚了的夫妇,到了一定阶段多数是要有孩子的。不过,也有的夫妇结婚之前就有了孩子。这至少有四种可能:(1)他们先斩后奏,未婚先孕,未婚先“生”,正式走上红地毯之前就已经“结下爱情的硕果”;(2)新婚夫妇当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单身母亲(或父亲),结婚时有孩子;(3)夫妇中的一方或双方属于再婚,把孩子带到婚姻中来;(4)夫妇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结婚前收养了孩子。
2.父母。有些父母是要和新婚夫妇一起生活的。这也有两种情况:一是新婚夫妇的一方加入另一方的大家庭,成为其中一员,和对方父母一起生活;二是作为配偶的(通常是一方的或双方)父母,加入新家庭,成为其中的成员。
3.兄弟姐妹。一对男女结婚,可能加入一方兄弟姐妹的大家庭,也可能带来一方甚至双方的兄弟姐妹一起生活。
4.与婚姻中的一方有暧昧关系的异性。这就是通常指的婚外性关系(extramaritalsex)。我们认为,首先,孩子、父母或兄弟姐妹,可能是与婚姻相关的家庭成员,与婚姻的密切,甚至对婚姻的成败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但他们毕竟不是婚姻的主体或者客体。尽管有的人结婚,可能就是奔着对方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的)的职位或财产去的。再则,婚外性关系,顾名思义,它是与婚姻紧密相关的来自外部的(和内部有关的)社会问题,但毕竟不是婚姻本身的内容。或者说,如果一定把它算作婚姻的的话,那么,也属于多偶制(polygamy)的范畴。因此说,婚姻就是两个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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