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心理咨询师谈利他行为
(2011-04-12 01: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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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心理咨询
太原圆成心理
利他
行为
国家利益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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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他行为的界定利他行为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已经引起了社会心理学家的广泛研究。利他行为,顾名思义是指对他人带来利益的行为,但要完整理解利他行为必须把握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行为者(利他主体)行为动机应是自觉自愿且以利他为目的,即他将作出的行为是善意的行为,并不期望获得回报。
同时,利他者给他人带来益处,预示着自身将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或承受损失的风险。如营救溺水者的举动,如果行为者奋不顾身、别无他求,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利他行为,但如果行为者以报酬为条件,那么这种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成为有偿服务。其次,对于309受助者,利他行为的后果是使受助者得益,但此时益处只具客观性,只有受助者理解并接受行为者举动时,行为及其后果才是有意义的。
其三,行为者对受助者作出的行为不能含有损害第三方的动机与后果。如擅自挪用国家财物为他人谋利,虽然给他人带来利益,却损害了国家利益,这是一种侵犯行为。综上所述,利他行为是指不期望获得回报的自觉自愿的以助人为目的的善意行为。 利他行为与助人行为是有区别的,利他行为强调行为者不期望回报,助人行为并不排除对回报的期望,利他行为和助人行为都是亲社会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理想程度的利他行为是少有的,也就是说在生活中人们的动机很少是完全无私的。人们的助人行为往往含有期望回报的因素。当一个企业家热心公益事业时,他的这种利他行为往往伴有期望在社会中获得更高声誉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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