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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中的伦理困惑与选择

(2011-03-28 23:33:02)
标签:

中国

心理咨询师

伦理原则

价值观

生命权

杂谈

心理咨询工作中存在的伦理困境在心理咨询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伦理问题主要有:
  (l)价值观之间的冲突;(2)忠于谁的问题上的冲突,也就是我们是否只对当事人负责。首先,是价值观方面的冲突。我们都知道,当事人自决、保护人的生命和增强生活质量都是我们做辅导时认同的价值观,可是,在具体案例处理时会发现,我们往往很难同时维护这三个价值观。
  案例:女孩,22岁,主动来学校心理咨询室求助。自称和男友交往有两年,一直在校外同居。最近发现男孩的性格越来越孤僻和猜疑,总是一上完课就接她回租住的房子,几乎不让她和外界有什么来往。觉得男孩虽然对自己很好,但性格太怪异,于是提出分手。结果男友反应很激烈,从最初的哀求到后来的歇斯底里和要挟,感觉非常害怕。想尽快结束关系,又害怕遭到报复。另外,由于在外同居很多同学都是不知情的,所以,不想让外界知道。
  显然.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很多的伦理问题。根据当事人自决的原则,我们应该尊重女孩自己的决定,不向学校及家长告知此事。可是,从保护人的生命的角度考虑,我们可能又隐隐地觉得男孩的问题恐怕不是女孩个人可以应付的,出于安全的考虑是需要外界介人的;而从咨询中增强生活质量的原则出发,女孩一直的隐忍,显然不是治本的方法,对长期的精神状态会造成影响。那么,我们究竟该怎么处理呢?显然保密与保护生命的潜在威胁之间就发生了冲突。另一方面,这里还涉及到了多方面的关系问题,女孩、男孩、学校、心理咨询师以及双方的父母。我们究竞该对谁负责?是女孩吗?根据我们通常的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显然,女孩是不希望任何无关人员知情的,可是,万一发生一些意外,对女孩和男孩的将来都会有很大的影响,也许会涉及保护当事人的生命的向题,当然也涉及到男孩将来一生的问题。
  如果我们根据女孩的要求进行了保密,最终不幸还是发生了,心理咨询师以及学校在其中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究竟对谁负责?显然,这里面又涉及到了“忠于谁”的伦理间题?
  我国现行的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条例,除列出了保密原则以及零星的几条例外原则外,几乎无所涉及。“执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显然,这里讲的例外原则是指在当事人有危害他人的行为时心理咨询师有告知上级或公安机关的义务。那么,对于他人对当事人的行为呢?我们怎么去界定他人的行为呢?怎么来判定危险性?万一对方并无此心,结果却搞得尽人皆知,这样的后果显然也是我们需要慎重考虑的。从中我们看见,很多时候,心理咨询的助人行为背后,其实有着很多心理专业知识和理论以外的东西。
  这些东西把握得好坏甚至比理论技能还要重要。毕竟,就中国目前的现实而言,来咨询的大多是一些不愿为人所知的、或者是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大多有着很多困境在其中。而如果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严重地影响咨访关系,因此,加强心理咨询师职业伦理细则的制定和相关知识培训是急需跟上的举措。
  二、助人专业的通行伦理标准及原则和心理咨询工作一样,社会工作者在工作实践中也常常要遇到类似的伦理决定,一般,社会工作者会参照一些伦理评估和决定的原则来帮助工作人员严格按操作流程处理,以尽量避免个人的非理性的行为出现。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心理咨询工作值得借鉴和思考的地方。
  首先,社会工作者要学会查看和评估各种可能有的选择和出路。一般在作选择前,社会工作者首先要评估可能的伦理选择:
  (l)识别出个人与这一伦理难题有关的价值观;(2)识别出社会与这一伦理难题有关的价值观;(3)识别出与此伦理难题有关的专业价值观和伦理;(4)你能做些什么,以使个人、.社会和专业的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减少到最低程度;(5)找出你的伦理选择;(6)你选择什么可能会带来最小伤害;(7)在多大程度上所做的选择可以既有效率、效果又合乎伦理;(8)你是否考虑和掂量过短期和长远的伦理上的后果。
  也就是说,一个伦理两难问题的选择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如何作决定的间题,从伦理相对主义的角度而言,并不存在永恒的道德原则。身为助人者和增强能力者,其职责主要在于给他人的选择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做出深思熟虑的决定。协助他们明了有哪些选择,并分析这些选择,必要时跟助人系统搭上线以使其决定能够切实可行是工作的主要内容。就社会控制者的角色而言,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存在重大的、迫在眉睫的、不可挽回的危险,否则不应干预。
  就本文的案例而言,我们前面分析的伦理困境都可以在参照这个伦理评估标准之下浮现出来。许多心理咨询师在面对问题时往往不能很好地发现其中的伦理问题或者考虑不周全.往往都是与只是一味地套用保密原则和没有明确的评估细则有关。但实际问题显然要复杂得多。如果我们可以参照一定的规则一条条地走下来,对我们当事人可能做的选择就会慎重得多。
  其次,社会工作者要考虑到不同的可能选择之间发生冲突时,当这些价值观不一致、相互冲突时,伦理上的优先次序是什么?当我们对不同的人所负的专业责任有冲突时,怎样处理才符合伦理要求呢?
  一般,我们首先当然是参照《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的规定,这些准则要优先于工作者个人的价值体系。
  若守则没有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则我们可以尊从如下伦理原则筛查方法:(l)保护生命;(2)平等与差别平等;(3)自主和自由;(4)最少伤害;(5)生活质量;(6)隐私和保密;(7)真诚和毫无保留地公开信息。
  就本案例而言,显然我们会涉及到好几个伦理原则:伦理原则(6)强调的是保密原则,即我们不应该在未获得当事人首肯的情况下让他人知道其隐私。而伦理原则(3)则强调培养一个人的自主。这两个原则都强调了我们要尊重当事人提出的不告诉学校和父母的要求。然而伦理原则(l)要求我们的决定要保护人的生命权;而且生命权是高于自主和保密的原则的。那么,这里就涉及到当事人的生命权是否或在多大可能上会受到伤害。显然本案例中最为敏感的就是其男友的很多过激行为究竟是一时情绪过激所为还是确实有其危险性?这显然就需要我们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当事人一起做判断了。也就是说,生命权虽然至高无上,但我们在处理两难问题时,并不可以仅仅出于保险起见就随意地泄露秘密。我们必须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包括前面伦理评估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否我们的选择能使伤害减小到最低或符合伦理的长期后果?只有咨询师对自己所承担的困境有更多的伦理学思考,我们在和当事人探讨时才会尽可能地客观和全面,也才可能在了解充分的信息后让当事人对于咨询师提出的究竟是否该保密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同。显然,当事人的年龄及其判断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假设这时来这里咨询的是一个十一二岁的小女孩,我们就需要考虑到女孩可能是没有
足够的社会经验来理解和判断自己当下的处境的,而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是具有知情权的这一事实。
  从中我们发现,尽管伦理学可以给我们提供面临两难困境时的一个评估和原则上的把握,可是涉及这些伦理上的具体难题时,我们还是必须有所选择的1986)提出了一个建议,他认为。艾瑟森(Isersn,在从伦理决定阶段迈向行动阶段前,我们可以做最后的检查,问自己三个问题:
  (l)公平性。如果你处在另一个人的位置上,你愿意按自己所做的选择采取行动吗?这个间题可以让我们考虑,如果她自己、家人或其男友是行为的接受者会有什么结果。这个问题可以让我们考虑在咨询的过程中我们是否有偏颇之处和利己之心。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很多人在面临与生命有关的问题时,往往会由于担心自己可能会承担不了可能的后果,或担心社会、学校或相关人员的谴责,而轻易违反保密原则,失去了很多本来需要和当事人探讨及帮助其成长的机会。
  (2)通用性。你是否愿意在类似的情况下采取这一行动?这个问题可以使我们不只是考虑行为的短期效果和把它当做一个特殊情况来对待,而是要考虑在类似的情况下它是否是站得住脚的通行方法。比如,我们可以问自己,是否一个人曾经对我们出言不逊、恶语相向,我们就可以认定他一定会伤害我们?考虑这样的问题至少可以让我们对判断会更为谨慎,当然也使我们在信息收集时会多些时间、强度和程度上的了解和把握。
  (3)正当性。你能向他人解释和说明自己的决定是正当的吗?这个问题的目的在于在允许的时间内你是否已经充分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和最佳利益。
  通过上面的伦理评估、原则和检查的实施,相信大家对于究竟该如何应对前面的案例会从容了许多,至少它不再是一个单纯依靠咨询师的直觉去把握和处理的问题了。尽管直觉在我们客观判断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从一个专业的长远发展而言,让每个人在面对一个共同问题时,有一个通行的考虑和诊断方法,就像一个精神科医生在面对病人时会不自觉地进行排查诊断一样,这对于提高职业咨询中对伦理问题的关注和敏感性、提高职业素养是大有裨益的。
  三、建立心理咨询师工作伦理守则的必要性现代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导致整个社会普遍的道德下滑,青少年犯罪、婚外情、未婚先孕、虐待、艾滋传染等的日益增多,都使得心理咨询必将面临更为普遍的社会问题。
  过去我们往往把心理咨询问题界定在咨询师与当事人之间一对一的关系中,这种过分简单划一的行为往往使我们在面临具体问题和实际道德规则之间缺乏现实操作的可能。
  要么因为过分拘泥原则而引发更大的问题,要么上有规章下有对策,处于无序随意的状态。因此,在加强心理咨询师职业操守教育的同时,根据现实的咨询困境,制定切实可行的针对心理咨询师的相关工作伦理至关重要。
  首先,界定心理咨询师的专业伦理。从职业角度来讲,它和医生、律师、教育工作者以及社会工作者在专业伦理上究竟有哪些异同。
  其次,具体工作伦理守则的建立。举例而言,我们的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中一般都有这样的规定:“咨询师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人、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咨询师的信任牟取私利。那么,对于那些本身就担负双重角色的老师,比如,他既是学校的咨询员,又是学校的老师,该怎么处理同事(或者班主任)或者领导希望了解学生的状况,要求查看学生心理档案的情况。又比如,对于那些真心感谢我们付出的当事人,是否仅仅为了保持客观中立,哪怕一些微小的礼物也不可以接受呢?行为选择的界限在哪里?公务员规程中规定,收受超出一定金额的礼品、礼金等,可界定为受贿行为。在心理咨询的工作规程中是否可以有相应的具体规定?
  现代网络工具的运用,早已经使传统的咨询模式发生了改变。我们通常所规定的咨询师一般不可以私自在咨询场所之外接受咨询的要求早已受到挑战。毕竟,网络咨询及反馈在现实也有可行的一面,如何规范这一类的工作章程,显然也是需要加以完善和补充的。
  心理咨询要成为一种大众化的职业,需要社会的认可。
  从业人员要专业化,需要长期的专业技能训练以及完善的行业守则和行为规范。而伦理守则和专业技能作为一种可以进一步巩固专业社会地位和强化大众认同感的方式,能使一门专业的行业意识更强。因此,帮助心理咨询师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常见的、明显的伦理选择问题,建立能够评估专业操守的伦理标准并使伦理原则能够付诸实践,是我们当下心理咨询工作急需完善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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