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究竟在什么时候开始出现自杀行为已无法考证,但可以肯定自杀是一个见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和不同社会的普遍现象。在西方,suicide一词首次出现于1177年,起源于拉丁文的suicidium和suicaedere(见Bronish,2002)。在汉语中有好几个描述自杀的词,如自尽(长生殿·埋玉:“今事势危急,望赐自尽,以定军心”)、自裁(汉书·贾谊传:
“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等,“自杀”一词则只是在最近才应用得比较普遍。不管是说“自杀”、“自裁”还是“自尽”,或是其他的民间说法,在传播有关自杀的信息或者讨论自杀案例时,都不会出现理解上的障碍。
作为科学术语和科学研究的对象,自杀一词的定义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统一。各个学科的学者在给自杀下定义时侧重点很不一致。有些学者从结局来定义自杀,有些学者从动机来定义自杀;有些学者认为任何造成自我伤害的行为都是自杀,另一些学者强调只有在死亡愿望的支配下,自己采取行动,并导致了死亡的结局才能成为自杀。表25-1列出了不同学科的几种代表性的定义
高级精神病学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界定自杀,至少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考虑:自杀的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定义来 源年代页码由受害者积极的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死亡都可Email195144以称为自杀,受害者知道这样的行动会导致死亡(社会学的Durkheim(1897)观点)自杀是有意识的自我毁灭行动,处于多方面困境中采取自杀Edwin1985203行动的人认为,自杀是从困境中解脱的最好方式。(心理学S.Shneidinan的观点)自杀的定义有4个要素:①没有死亡就谈不上自杀;②必须David199292,95是死亡者自己干的;③自杀的手段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J.Mayo被动的;④提示是故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哲学的观点)自杀是:①谋杀(仇恨和杀人的意愿);②自我谋杀(内疚或Karl193823~73被杀的愿望);③死亡的意愿(绝望)(精神分析的观点)Menninger自杀是通过影响主体生存的企图来寻求解决存在问题的所Jean197911有行为(存在主义的观点)Baechler(1975)自杀是致死性的、故意的危害自我生命的行动,行动者明显Joseph198838地缺乏生存的愿望,提示行动的致死性和故意性(法律)H.Davis自杀是自发完成的、故意的行动的后果,行为者本人完全了WHO2004www.who.int解或者期望这一行动的致死性后果。1.关于行为与行为的结局根据死因判断的需要,很多学者倾向于从结局的角度来定义自杀。如Rosenberg等(1988)提出,自杀是“基于杀死自己的意图,自我采取行动导致的死亡”。Maris(2000)则认为,在给自杀下定义时,第一个要指出的是,“自杀是一种死亡”。因为在司法和人口统计等实际工作中,常将死亡分为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他杀及不能确定等几类。然而,在自杀预防的工作中,却必须从“行为”的角度来定义自杀。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导致死亡,只要存在指向伤害自己生命的行为,就应该列入自杀研究的范围,作为自杀预防的目标。
因此,从实际工作的意义出发,建议将自杀死亡(completedsuicide)与自杀行为(suicidebehavior)分开来定义。本章讨论的主要是自杀行为,而不是自杀死亡。2.关于自杀的意图在自杀研究者中,Durkheim是不强调从死亡意图来定义自杀的代表人物。根据他的观点,任何人类行为,不管是服毒、上吊,还是吸烟、酗酒,甚至忘我工作,只要行为者本人知道这样做会导致生命的损害,即可列入自杀的范围。一些学者从这个意义上出发,提出间接和直接自我毁灭行为的概念。间接自我毁灭行为(indirectself-destructivebehavior)指的是那些明知将导致生命损害的行为,但行为者并无致死的故意,如吸烟、酗酒、缺乏运动、吸毒、赌博等一切损害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直接自我毁灭行为(directself-destruc-tivebehavior),即一般意义上的自杀,行为有致死的故意。世界各地文化中,也常有把损害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称为“慢性自杀”。然而大多数的自杀研究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自杀行为必须将自杀行为限定为故意的行为。如果有人酗酒的意图是为了醉死,那么他或她喝酒的行为就是自杀行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不应该与自杀混为一谈。吸烟影响健康是大多数烟瘾者都知道的,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吸烟的目的不是为了损害自己的健康,故不应该看作自杀行为。部分自杀者会在采取行动前,留下遗书、日记等书面材料,或者在和别人交流时透露自杀的意图。但在实际工作中,自杀意图的确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并不是每个自杀者在行动前都会透露他或她的自杀意图。对于死亡者来说,只能根据其关系密切者介绍的情况来推断他或她是否有自杀的意愿,尽管这种推断很可能是不正确的。对于那些采取了自我伤害行动,并没有导致死亡的人,可以直接询问他或她是否有自杀的意愿,但他或她可能会否认自己本来有的自杀意愿,也可能将自我伤害的意图夸大为自杀的意图。众所周知,死亡的愿望并不是全或无的,在生与死之间,是一条类似光谱的移行带,在带的一端是强烈的生存愿望,在带的另一端是强烈的死亡愿望。
研究表明,面对生与死的选择,自杀者不会像一般人的想象那样,要么坚定地想死,要么只是做做样子去影响、操纵别人,而是常常处在选择生与死的矛盾中。因此,必须从死亡愿望来定义自杀,没有死亡意愿不能称为自杀;但也不能因为死亡愿望不是那么强烈来否定某些行为的自杀性质。3.关于行动的执行者顾名思义,自杀是自己执行的行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别人导致的死亡不能称之为自杀。但是,在自杀研究文献中,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在个别国家,由于躯体疾病的原因,个人虽有强烈的自杀意愿,但失去了自杀的能力,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别人(通常是医务人员)来帮助自杀(如医生帮助自杀,physician-assistedsuicide),甚至执行自杀。
另一种情况是,有人曾通过借手别人达到自杀的目的,如故意犯罪并在警察围捕时顽抗,导致警察向自己开枪以达到自杀的目的。由于法律、道德和可操作性方面的原因,不宜将这些情况定义为自杀行为。4.关于主动自杀和被动自杀一些学者提出主动的(active)和被动的(passive)自杀行为。被动自杀一般是指故意不采取维持自己生命的行动,包括拒绝接受救命的医疗措施,在有行动能力、明确地知道后果的情况下,拒绝撤离危害生命的环境(如火灾现场等)。鉴于“不作为”仍然是一种“作为”,所以作者认为,这些情况仍然应该归入自杀的范围中,区别“主动”和“被动”的意义不是很大。综上所述,本章将自杀行为定义为“在死亡意愿支配下,故意危害自己生命的行为”。这一定义的主要特点是:定义行为而不是定义该行为的结局;明确行为是故意的,无论在何种意识状态下发生的意外行为都被排除在外;既包括主动危害生命的行为,又包括被动地拒绝延续生命的行为;既包括外显行为(explicitbehavior),如实际的自杀行动和自杀准备,又包括内隐行为(implicitbehavior),如自杀意念,自杀计划。
本文来源:太原圆成心理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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