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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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千年的人类历史上,同性恋的法律地位经历过复杂的变迁。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宗教、不同的社会,对它采取过或赞成、或反对、或忽略的态度。赞同的态度中又有热烈赞扬(如古希腊)与一般认可的区别;反对的态度也有严厉反对与一般反对的区别。同性恋法律地位的变迁,不仅对于同性恋者的处境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对人类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将法律与道德划分开来的思想。它在主流文化对亚文化应持的态度方面给人们的教益,也远远超过了如何评价同性恋现象这一狭窄的论域。因此,对同性恋在社会中的处境的历史回顾,就有了极其重大的意义。第一节历史上的处境同性恋在人类历史上,尤其是西方历史上,受到过极其残酷的待遇。据说,对同性恋的仇视是从希伯莱教义传播到伊斯兰教义,最后传播到基督教教义中的。这些宗教一度把"异教徒"与"异端"当作"鸡奸罪"的同义语。基督教文化对同性恋的严厉制裁,一直是以《圣经》上的训诫为依据的。旧约上有这样两段关于同性恋的语录:一段是"你不可像同女人交合那样地同男人交合,那是令人厌恶的。"另一段是:"如果某人像同女人交合那样地同一个男人交合,他们两人就都是邪恶的,他们应当被处死。"基督教义指出,同性恋行为制造了道德败坏的气氛,应当与谋杀、巫术同罪,应当判处死刑。在以色列的土著民族中,同性恋一旦被发现是要被判处死刑的。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之后即规定,对同性恋者一律判处死刑。基督教之所以反对同性恋,原因之一是由于它不能生殖后代。基督教因此认为它是对既存价值观念的威胁,会损害婚姻和家庭的繁衍功能。在西罗马帝国,同性恋者要被判处火刑。公元538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安将宗教对同性恋的敌意变成了法令。罗马帝国末年,人们仇视同性恋。公元6世纪,在威尔士,同性恋罪要判3年刑;8世纪初,同性恋在勃肯地要判10年刑。对于口淫,取决于不同的场合,同性恋口淫的刑期为7年到终生不等。7世纪的忏悔录上所规定的对同性恋罪的处理有:相互手淫的惯犯,隔离服刑一年;股骨淫,服刑两年;口淫服刑4年,惯犯7
年;鸡奸判刑7年。在整个中世纪,同性恋都受到压抑,教会法庭对同性恋者判处苦役和死刑。
在11世纪欧洲城市复兴时,同性恋群体有所发展,但到12世纪下半叶,公众又转向仇视同性恋,因为当时的宗教气氛对各色各样的少数派的容忍程度普遍降低。随后的几个世纪一直如此。英国曾发生过活埋同性恋者的事件;法国直到18世纪中晚期还对同性恋者实行火刑。在镇压同性恋的法律中,同性恋并不是被视为刑事犯罪,而一直被当作一种"违反人的天性的罪行"。鸡奸法主要是针对同性恋行为的。在有关同性恋的各项法律中,最重要的是英王亨利八世的法律,因为后世有关同性恋的法律大多援引这项法律。1533年,英王亨利八世制定了对鸡奸罪判处死刑的法律;1553年,其女玛丽亚保留了这一法律;
1562年,伊丽沙白仍旧沿用了对鸡奸罪判死刑的法律;1828年,英国通过了一项针对同性恋者的新法令,它重申以下原则:"每个被控犯有这种令人厌恶的鸡奸罪的人,无论其与人或任何动物犯有这种罪行,都将作为重犯而处以极刑。"19世纪下半叶,尽管同性恋仍被视为犯罪、不道德和不体面的事情,但男妓充斥伦敦,英国上流社会的男子寄宿学校中也盛行同性恋。英国对同性恋的法律与其他各国相比一直是最为严厉的。直到
1861年,英国法律还规定对同性恋者须判死刑,可以强制执行。在1861年以后,死刑改为监禁,从10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据说,这种改变并不是因为对同性恋的态度变得宽容了,而是因为从1826年到1861年之间,英国国会陆续将须判死刑的罪名从200
种减至只剩下4种。在量刑普遍放宽的形势下,同性恋才从死罪变成了轻罪。美国曾是英国殖民地,其法律当然受英国影响极大。直到1869年,美国北卡罗来那州对鸡奸罪的处罚仍是死刑;到了1969年,该州才将鸡奸罪的死刑取消,但仍然要判60
年徒刑。1800年至1900年间,由于美国的总和生育率从7.04下降为3.56,生育与性行为开始逐步分离。对非生殖性质的性行为的容忍,改变了人们对某些性行为的看法,其中就包括对婚外性行为和同性恋性行为的看法。在欧美之外的世界中,也有许多社会曾对同性恋采用严刑峻法。拉丁美洲的三大文明之一的阿兹特克的法律规定,对男女同恋及易装癖者要处以死刑,而且定期在民间搜捕违法者。阿兹特克人自古以来就对同性恋者施以相当激烈的惩罚,在同性恋行为中扮演女性角色者,要先割下他的生殖器,将他绑在一根圆木上,由镇上的青年用灰将他埋起来,然后放一大堆木材,把他活活烧死。扮演男性角色者则被绑在圆木上,用灰将他埋起来,直到他死为止。在秘鲁,发现了同性恋行为后,当事人会被处以绞刑,在赴刑场前还要游街示众,最后将他所有的衣服一起烧掉,象征"彻底毁灭他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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