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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警告电脑病毒制造和传播者

(2009-08-10 20:35:33)
标签:

病毒

i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次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对破坏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五日以下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公安部提出,破坏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危害严重。其中,构成犯罪的,刑法已经有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按照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公安部提出,为维护公共安全,对供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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