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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54——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异议权及集体合同的约束力

(2022-06-26 16:24:20)
标签:

蔡开剑律师

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分类: 公司劳动
劳动合同法54——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异议权及集体合同的约束力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从劳动法的角度,集体合同毕竟是要约束劳动者的,总有一个监管在里面,这样更加赋予其官方或者正规的意思。

从行政法的角度,考虑到劳动行政部门是很忙的,提高效率,不提意见就同意。

从合同法的角度,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即需要得到尊重与遵守。违反规定是要挨板子的。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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