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52——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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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这条规定主要出现在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里面,考点是“专项集体合同”。
司法实践中,对此的适用比第五十一条更少。原因无非是集体合同的制定程序复杂,在处理案件或者争议时,被采纳的可能性小造成的。
其背后的逻辑是,集体合同由用人单位主导完成,即使有劳动者参与和主管部门的审核,这也难免流于形式。况且劳动法领域以体现国家意旨为主,用人单位本身想要发挥的空间不多。发挥多就是违反规定而无效。
既然集体合同有国际大背景,对于大型企业也是可以要螺蛳壳里作道场,玩出新花样的。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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